发布时间:2013-12-25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20日起,本市机动车登记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一)凡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等)并符合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
(二)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申请转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受理。其余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等)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2010年12月20日起,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核发标准
1、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本市摩托车暂不核发环保标志。
2、环保标志的核发标准,将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1、环保标志首次核发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暂不收取工本费。
2、本次环保标志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
3、自2010年12月20日起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领环保标志。核发地点为市环保局驻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事处(湖里区枋湖路388号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4、2010年12月20日前已完成汽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的,可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标志。核发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5、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集体办理。
6、非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地授权委托书(由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环保部门提供)。
7、无法确认环保标志种类或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标志存在疑义的,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已领取的环保标志(复核时需提供)和《厦门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可申请一次复核鉴定或技术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的补发、代办程序
1、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补发申请表》,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补发暂不收取费用。
2、代理他人申领环保标志和申请补发手续的,除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环保标志的有效期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标志有效期限届满,须经过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换发。
(五)环保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1、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要求统一制作和核发,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环保标志应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方。伪造、变造、买卖环保标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待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基本结束后,本市将适时对无环保标志及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采取禁止、限制通行措施。
(一)禁止、限制通行的时段、区域等事项,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违反禁止、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标志核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咨询投诉电话:12369
五、本通告自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