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3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机动车所有者:
为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第三条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 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条 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1年12月31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在本市行驶的县(市)及外地机动车,由所有者申请,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可以在本市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具有资质并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标志副本随车携带以便随时监督检查。在有效期内发现尾气排放超标的,由环保部门收回副本。
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