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08 来源:中汽协会上市公司委员会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履行上市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服务行业、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职能,提高上市委在中汽协乃至整个汽车行业的影响力,同时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上市委工作条例》、《上市委工作细则》及《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部委对汽车行业管理现状
目前,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国家部委及其主要职能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序号 | 部委名称 | 主要职能 |
1 | 发改委 | 新进企业、投资项目、产能扩建项目审批及新产品准入审核,参与产品销售资格管理,制定和监督执行科技进步、节能环保相关项目激励政策措施 |
2 | 工信部 | 汽车产业长期规划,协助企业、产品准入认证,制定并监督执行科技进步、节能环保相关项目激励政策措施 |
3 | 科技部 | 国家重大汽车高新技术项目支持政策规定、申报审核及执行过程监督管理 |
4 | 财政部 | 参与汽车行业相关财税支持补贴政策制定及项目实施审核监管 |
5 | 环保部 | 汽车产品环保认证,汽车企业、项目立项时的环保评价,支持车辆年检 |
6 | 质检总局 | 负责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支持车辆年检 |
7 | 公安部 | 新车注册与上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主导车辆年检 |
8 | 交通部 | 交通运输产业发展规划及协调管理,参与道路建设规划 |
9 | 认监委 | 汽车产品准入强制性认证(3C认证) |
10 | 商务部 | 涉及外资项目审批,进出口汽车及零部件业务审批管理,汽车报废回收、二手车管理,汽车经销商准入管理 |
11 | 工商总局 | 汽车销售准入及过程管理,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汽车流通行业管理 |
12 | 税务总局 | 汽车生产、销售、使用及其回收环节税收监督管理 |
13 | 人民银行 | 汽车金融及保险行业相关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
14 | 银监会及保监会 | 依照相关政策制度对汽车金融及保险行业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15 | 证监会 | 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
16 | 标准委 | 起草、修订汽车行业标准化法律、法规 |
第三条 提出建议流程:
汽车行业的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息息相关,合理的产业政策,将有助于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向汽车行业的相关国家部委提出有利于汽车行业或上市公司发展的产业政策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鼓励中国汽车上市公司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保障整个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
1、建议提出
每一年度各理事单位需提出至少一条建议,由理事将《中国汽车上市公司产业政策建议征集函》(详见附件)上报至其任职单位,建议应围绕汽车企业、上市公司对相关产业政策的诉求提出。
2、建议上报
各理事单位可根据自己意愿以理事单位名义或上市委名义将建议上报至汽车行业的管理部门、相关国家部委,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
2.1以理事单位名义上报:
(1)根据产业政策建议提报表上报(详见附件),理事单位可提出标题性建议(无阐述说明)和论述性建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初步阐述),经理事签字后,于最近一次实体理事会召开20日前提交上市委办公室;
(2)办公室收到建议后,提交最近一次实体理事会上讨论;
(3)与会理事对建议及其支撑材料进行讨论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由提出建议的理事单位按上述意见完善产业政策建议提报表;
2.2 以上市委名义上报:
(1)根据产业政策建议提报表上报(详见附件),理事单位应提出论述性建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初步阐述),于最近一次实体理事会召开20日前提交上市委办公室;
(2)办公室收到建议后,报秘书长审核后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办公室认为建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缺乏操作性,可以要求建议人修改或补充,完善后由办公室提交最近一次实体理事会上审议;
(3)与会理事对建议及其支撑材料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修改意见,由建议的理事单位按产业政策建议提报表格式进行完善,经理事会多数同意原则审议通过形成决议;若与会理事一致认为该建议缺少操作性及可实施性,则终止该建议;
第四条 建议实施:
1、上市委办公室根据上述流程汇总产业政策建议提报表,加盖上市委公章后按年度统一上报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向相关国家部委呼吁、改善相应政策,促进汽车行业或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2、产业政策建议提报表在上市委网站挂网,并由上市委合作媒体发表相关建议,以反映汽车企业、上市公司的呼声。
3、上市委办公室将即时向建议提报单位反馈产业政策建议提报进度及其采纳实施情况。
第五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委员会工作条例》、《委员会工作细则》及《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上市公司委员会办公室。本细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上市公司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