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22 来源:中汽协会车用发动机分会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比,此次意见稿除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外,还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来。
在“意见稿”中,质检总局明确提出,“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此外,“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上述“意见稿”还表示如果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