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及广州、深圳等共9个珠三角城市机动车9月1日执行国Ⅳ标准

发布时间:2010-08-27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从中山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从9月1日起,中山市及广州、深圳等共9个珠三角城市执行国Ⅳ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上牌。
  据介绍,按照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珠三角地区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中山和东莞9市。”中山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9月1日起执行国Ⅳ标准的车辆类型是指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包括M1、M2和N1类型的汽油类等点燃式发动机动车汽车;重型气体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即包括M3、N2和N3类的“LNG”、“CNG”和“LPG”类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同时,柴油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也将从全市实施广东新标准柴油供应后同时实施,具体的实施方案将会在稍后公布。
  记者了解到,对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转出登记,但未转入珠三角地区的机动车,如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Ⅳ标准但符合转入地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转入地可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转出时间以车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时间为准。
  而对于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装备汽油发动机的汽车按照国家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执行;同时,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仍按原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