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关于加强对新购和外地转入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12-19

为配合做好我市“创模”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对新注册的机动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IV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辆不得转入我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二、自2013年4月1日起,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凡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与发动机不得销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2013年4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必须于2013年4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按上述条件对属于《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国IV标准范围内的新购机动车,直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属于国IV标准范围内的,须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应为符合国IV标准的达标车型,未到安全技术年审时间的车辆直接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到安全技术年审时间的车辆应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合格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六、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过程中向购车者告知通告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