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7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精神,现就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4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 7100元和636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水平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00元和 676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陕西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价格疏导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工作力度,减轻经营者负担。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二)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2、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3、各设区市物价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和陕西省延长集团公司要在11月10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87293956)。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物价局。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陕西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