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降低二手车迁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6-05-20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摘要:自2016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兰州市降低二手车迁入门槛

7月1日起,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外地车均可迁入

今年3月,国家明确提出“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已经实施限制政策的地区要在5月底前予以取消。昨日,兰州市环保局、兰州市工信委、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相关事项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明确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
    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兰州市办理迁入手续。自2016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另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市销售、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重型机动车执行国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