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06 来源:江门日报
从今年3月1日起,江门市交警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车辆转入业务时,将按照机动车排放新标准执行,新购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需符合国五排放标准方予注册登记。而今年2月28日(含)之前已购买的国四标准车辆可以注册,以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如属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业务的,则分为三种情况:首先,从外地购买二手车辆转入江门的,对此,交警部门从今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转入江门市,在今年2月28日(含)之前已取得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可以办理转入,以二手车交易发票时间为准;其次,为本人名下车辆从外地迁入江门的,交警部门从今年3月1日起同样不再受理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转入江门市,在2015年2月28日(含)之前已在注册地办理转出的,可以办理转入,以系统迁出时间为准;最后,如为本地二手车交易的,对此,江门牌籍车辆在江门地区内交易进行转移登记,不受新标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