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新规” 市民购车或可少缴税

发布时间:2015-02-09 来源:西部商报

国家税务部门日前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简称“新规”),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获悉,目前已经收到《办法》并进行了全面学习。根据新规定,本月起,汽车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对于消费者来说,买车越便宜,或许就能够少交一些车辆购置税。
    据兰州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只对国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应税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原来这部分车辆参照同类型车来核定计税价格,“新规”变更为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但是有效价格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该车的计税价格。
    缴税和免税都有两个月时间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的纳税期限、缴税和免税都有两个月时间。纳税人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都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一旦超期,每日需缴纳应纳税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免税车辆发生转让、改变用途等,纳税人也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或纳税。
    最低计税价格一直广受公众关注,新办法第12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只对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进行了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对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计算方式以及最低应税价格的核定方式,新规都进行了调整。其中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在以前的车购税征收规定中,最低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的,这次的新办法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这也意味着,今后市民买车时的价格越低缴的车购税就有望更少。不过,兰州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工作人员表示,车购税征收仍然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进行核定,除非是部分车型在车购税征管系统内没有核定价格,那么这些车型经销商提供的价格就可作为重要的核定依据。
    进口车征最低计税价格
    对于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与消费税之和。不过,如果购买的进口车价格低于同类车辆最低计税的话,税务总局将给出一个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车辆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这样就避免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此外,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税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办法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车辆退回,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