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关于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环保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1-05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对在本市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环保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环保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是指对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气污染环保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限期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环保检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具体实施。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具体实施,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类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污染环保检验。
        营运车辆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检验外,还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规定的期限进行排气污染环保检验。
        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同步进行,不得重复检验。
    五、车辆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进行了环保检验后,安检流程中不再进行尾气检测。
    六、各类机动车采用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执行的排放限值标准如下:
        (一)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汽油车)的检测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在广西地方标准未出台前,暂执行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标准。
        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hj/t240-2005标准规定不适用简易稳态工况法的轻型汽油车的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执行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排放标准。(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的检测采用加载减速检测方法,在广西地方标准未出台前,暂执行hj/t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标准。
        实时四轮驱动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hj/t240-2005标准规定不适用加载减速法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执行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标准。
    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检验数据及视频资料,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八、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不得出具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九、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十、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在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凭维修发票或相关单据到同一个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申请复检,复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受理跨站检验。
    十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7号令)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十二、当事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所出具的环保检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经环保部门审核后,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异议仲裁检验。
    异议仲裁检验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复测一次,复检评价结果与原来的检验评价结果不相同的,以环保部门监督检验的结果为准。
    十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出具维修清单,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传车辆维修信息,并依法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十四、本通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机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效牌证,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在用汽车,摩托车、农用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二)在用机动车是指新购置的机动车在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并取得车牌号后,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外地转入我市注册登记的二手车在领取新的车牌号后,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限参照本条执行。(三)排气污染检验是指对机动车排放控制装置(含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尾气排放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四)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排放控制装置存在缺损、故障,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照原厂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整、修理或更换相关零部件,使其恢复至正常技术状态并符合排放标准。(五)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排气符合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限值的凭证,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按下列情况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六)轻型汽车是指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和n1类汽车。(七)重型汽车是指质量大于3500kg的m和n类汽车。
    十五、属于公安部公布的6年内安全免检车型的,即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同样适用于6年内环保免检,但仍需每2年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6年内环保免检的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只审核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属于环保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按规定每2年与安检同步环保检验一次。
    十六、获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公告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为钦州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钦州站、钦州德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钦州君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钦州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灵山站、浦北县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十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