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8

各区县环保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和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12369),由环保部门确认污染行为后,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500元罚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环境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
  二、加强对外埠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外埠机动车在本市道路通行的,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埠机动车,在年度机动车环保检测无漏检情况下,持机动车注册地环保部门环保检测委托书,并申请到天津市领取环保标志的,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经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采用简易工况、加载减速法的检测方法检测合格后,发放绿标或黄标。检测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路检路查管理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对于排气检测不合格机动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行驶证,环保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500元罚款。
  环保部门通过遥感检测手段,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筛查。被筛查出的车辆需到复检点对尾气排放进行复检。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500元罚款。
  对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及驾驶员,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在案,结合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依法追究车辆所在责任制单位的管理责任。

附件:天津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1月9日

(联系人:市机动车检控中心 徐海栋 联系电话:8767173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天津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