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源头控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实施从机动车生产、销售、进口、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效控制和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1.按国家要求,全省新注册登记车辆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I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2.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机动车年检管理。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
    3.加强车用油品的监督管理。2010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4.2012年年底以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登记管理,强化源头控制。
    1.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格监管。
    2.提高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门槛。外地转入我省南昌市、九江市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其他设区市可参照执行。
    3.加强车用油品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车用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供应标准执行时限后,严禁不达标的车用燃油在市场进行销售。
    (二)组织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严格机动车排气年检管理。
    1.2010年12月30日前,南昌市、九江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其他设区市可根据需要在2012年前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核发黄色检验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2.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纳入年检管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新购机动车可在规定期限内免于污染物排放检测。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城市,未经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通过年检。
    (三)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管力度,强化定期检测和抽测。
    1.对机动车实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规定实行社会化服务。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级环保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管,视需要向“环检机构”派驻监督员。
    机动车排气检测线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已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和综合性能检测线建设,确需选址另建排气检测线的,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尽量靠近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做到高效、便民。
    2.实行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抽测予以配合。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停放地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不得处罚,并做到不影响交通畅通。对经抽测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四)齐抓共管,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各地可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对举报的违法上路行为予以查处。对已达报废年限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各地要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要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鼓励提前报废高排放汽车并换购新车。
    3.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获得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
    4.鼓励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或替代燃料。设区城市政府要制定公交车(含出租车)淘汰更新计划或制定城市“绿色公交”规划,推动公交车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或清洁能源汽车。要将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排气检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禁止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公交车(含出租车)、摩托车上路行驶。
    (五)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完善车用油品供应体系。
    按照国家规定分期供应不同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加强车用燃油品质的管理。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工商、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油品质量的市场监管。
    (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各地应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管体系。要对检测方法进行改进,逐步过渡到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烟度法进行检测。南昌市、九江市在2012年前先期完成过渡,鼓励其他设区市提前过渡,争取4年内全省设区市机动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烟度法进行检测。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实行标志管理的地方,检测机构要将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向设区市环保部门进行网络实时传输并接受监管,逐步做到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公开和供群众查询。
    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加强投入和保障经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协作。
    建立省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负责人为副组长,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中石油江西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我省与新检测方法相配套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机动车排气监管处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工作制度。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和机动车保有量较大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委托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各地应鼓励开发、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积极引进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检测设施设备,大力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汽车检测、维修治理企业。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标语等媒介,对机动车排气监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宣传,使机动车排气监管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无车日”等活动,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教育和引导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