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在用机动车年检和报废机动车淘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12-25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知》(环发〔2009〕8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在用机动车年检和报废机动车的淘汰工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达到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及时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定期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客货运单位应配合进行未检和未注销车辆的自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对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未检机动车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未报废机动车,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 个月内办理年检和注销手续。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对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依法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路面打击力度,发现一部查扣一部,对驾驶报废机动车者依法吊销其驾驶证;若属营运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政机构不予审核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资质,责令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若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依法给予罚款。

泉州市环保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交通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