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汽车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通行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3

为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环保标志管理
    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根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在用车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的核发环保标志,新车直接核发环保标志。
    二、限制通行的车辆
    (一)限行车辆:黄色环保标志汽车及无环保标志汽车。
    (二)持黄色环保标志的国II标准柴油车暂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具体限行时间另行通告。
    (三)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限行的时间和区域
    (一)限行时间:每日7:00-22:00。
    (二)限行区域
    1、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不含绕城公路)以内的道路、桥梁和隧道。
    2、江宁区东山主城区域和牛首山景区。东山主城区域具体范围为:金箔路以北,东新南路、东新北路以西,文靖路以南,北沿路以东。牛首山景区具体范围为:宁丹路佛城西路路口以西、宁丹路牛首大道路口以南、宁丹路秣周中路路口以北、牛首大道秣周中路路口以东。
    3、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心区域,具体范围为:象山路路段,公园北路、珠泉路、上河街、中圣街、公园南路、珠江路(不含本道路)及道路以内区域。
    4、六合区龙津路、紫霞街、专诸巷和环城南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
    5、高淳县通贤街、溧水县中大街。
    四、环保标志核发
    (一)本市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补发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对南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宁环发〔2008〕108号文)执行。
    (二)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符合国Ⅰ以上标准(含国Ⅰ)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三)本市机动车环保窗口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单位地址、电话可查询南京市环保局网站(www.njhb.gov.cn)和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网站(www.nver.org.cn)。
    五、执法处罚
    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部门采取非现场执法结合现场执法的方式予以查处。
    2012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第四阶段限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部门应进行教育、警告,暂不予处罚。自2012年12月1日起,公安部门对违规进入限行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但仍以教育、告知、宣传为主。2013年1月1日起,绕城公路以内由电子监控设备实施曝光处罚,无标车、黄标车车辆纳入电子警察曝光处罚范围,环保部门督促未安装车辆环保电子卡的车辆及时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六、外地车管理
    1、外地籍号牌汽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和车辆所在地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
    2、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外省籍号牌汽车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
    3、外地籍号牌汽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本市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被现场查处的,公安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南京市环保局和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