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3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有关要求,我市对机动车国四标准实施日期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除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外,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四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四标准。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二、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四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对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两年实施国四标准。即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