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12-19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之前应进行环保检测。对排气检测超标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测,免交相关检测费用。
    二、外地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除按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外应进行环保检测。
    三、机动车环保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湖南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DB43/645—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DB43/646—2011)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
    (一)3.5吨以上重、中型货车及大、中型客车;
    (二)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三)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
    (四)因技术原因不能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他车辆。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1—2011)、《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之规定。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环保检测由取得质量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合格的,由环保部门予以登记,检验不合格的,责令车主限期治理。进行治理的维修企业应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机动车主到某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气污染治理。
    七、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函〔2012〕1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