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申报2012年汽车出口资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5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通知精神,现将申报2012年汽车出口资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起,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要求,并依据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一)乘用车(含轿车)企业:
  1、年出口(2010年出口量,或按2011年前8个月出口情况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大中型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三)载货车(含低速汽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出口量最高的汽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出口授权企业数量。
  三、生产企业的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包括以独资、合资或委托代理形式在海外设立的销售公司、4S店、服务站。生产企业在国内外注册拥有的商标,视为自主品牌。
  四、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继续推荐当地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明确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后申报;同时应报送上一年度所推荐外贸公司在本年度的出口经营情况。
  五、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其他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
  六、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件2、3)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3.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加盖企业印章)、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件4)、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
  4.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5.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七、申报材料经我委初审并报送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商务部将于12月在该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2012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于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请各企业指定专人做好申报工作,认真核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业绩、境外售后服务等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各企业于2011年9月14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第1、2项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机电进出口处)。
  联系人:刘超 85163079  杜磊 65281696
  邮 箱:jdc@bjcoc.gov.cn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表
    附件2、2010年度企业产销及出口情况表
    附件3、2010年度企业产销及出口情况表
    附件4、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