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11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一、《1958年协定书》的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1958年协定书》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条件并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条件批准的协定书》,实施机构为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WP29制定并实施《1958年协定书》的主要目的和要求就是:各国通过签订该协定书,成为其缔约方,共同制修订欧洲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ECE法规,并按照该法规对汽车产品 实施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
《1958年协定书》出台后,分别于1967年11月10日和1995年10月16日做过两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是1995年的第二修订本(Rev. 2)。该协定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1.各国签署和退出《1958年协定书》的要求和程序;
2.各缔约方共同制修订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
3.ECE汽车技术法规制定草案以及原有法规修订文本草案的投票表决程序;
4.各缔约方对ECE法规的采用,要求将采用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和其它各缔约方通报;
5.各缔约方对ECE法规的实施方式,即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ECE型式批准制度;
6.各缔约方统一实施汽车产品ECE型式批准制度的程序,包括对汽车产品的批准、拒绝批准或撤销原有批准3种情况;
7.各缔约方对汽车产品相互承认ECE型式批准;
8.对生产一致性的检验规程;
9.《1958年协定书》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
概括而言,《1958年协定书》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是各缔约方共同制修订统一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二是各缔约方统一按照ECE法规对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实施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并彼此承认此型式批准,这就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一次认证,普遍承认”。
二、各国签署《1958年协定书》的情况
经过WP29对《1958年协定书》50多年的成功运作,使得ECE法规和ECE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成为在整个国际范围内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汽车技术法规和产品认证制度。ECE技术法规不仅在欧洲实施,也被广大的非欧洲国家所采用。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非欧洲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突尼斯纷纷加入《1958年协定书》,逐步采用ECE技术法规替换自己本国原有的技术法规。
WP29《1958年协定书》目前共有48个缔约方:即:
德国 (E1)、法国 (E2)、意大利 (E3)、荷兰 (E4)、瑞典(E5)、比利时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塞尔维亚和黑山 (E10)、英国 (E11)、奥地利(E12)、卢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兰 (E17)、丹麦 (E18)、罗马尼亚 (E19)、波兰 (E20)、葡萄牙 (E21)、俄罗斯 (E22)、希腊 (E23)、爱尔兰 (E24)、克罗地亚 (E25)、斯洛文尼亚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罗斯 (E28)、爱沙尼亚 (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 (E31)、拉脱维亚 (E32)、保加利亚(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共和国 (E40)、欧洲联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马尔它(E50)、韩国(E51)、马来西亚(E52)、泰国(E53)、黑山(E56)、突尼斯(E58)。
(括号中的E和后面的数字表示每个缔约方被指定的批准汽车产品ECE型式认证的专用批准标志代号,如E1为德国专用的ECE型式批准标志代号,E13为卢森堡专用的ECE型式批准标志代号。标志E15、E30、E33、E35、E38、E41、E44、E54、E55为未分配的备用标志。)
根据2009年11月25日—27日在越南首都河内召开的亚洲地区政府 / 工业界(简称为G/I会议)第14届会议上各国介绍的情况,如下一些东南亚和南亚国家正在履行或讨论签署《1958年协定书》:越南(计划2010年签署)、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计划2011年签署)、新加坡(2010/2011年签署)、印度。
三、《1958年协定书》的运行机制
如前所述,《1958年协定书》主要涉及ECE法规的制修订及ECE法规的采用实施这两个层面,本文现分别就这两方面阐述《1958年协定书》的运行机制。(一)、ECE法规的制修订
在ECE汽车技术法规制修订方面,WP29依据《1958年协定书》,通过其下设的6个专业工作组,即:一般安全性工作组(GRSG)、被动安全性工作组(GRSP)、污染与能源工作组(GRPE)、灯光及光信号工作组(GRE)、噪声工作组(GRB)、制动及底盘工作组(GRRF), 分别开展有关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领域内的ECE汽车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WP29主要以每年固定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ECE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由于参加WP29的国家和组织的广泛性,ECE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具有很大程度的公开性,所有的参加者都可以对ECE法规的制修订提出意见、提案,并进行共同磋商与研讨,以求最终达成共识。《汽车标准化》2009年第10期“国际汽车市场的通行证----ECE汽车技术法规”一文已对此进行详细描述。
目前为止,已正式制定并发布的ECE法规共有127项,其中有关汽车(M、N、O类车辆)的ECE法规为100项,摩托车(L类车辆)的ECE法规为22项,农林拖拉机(T类车辆)的ECE法规为5项。所有的ECE法规都是《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具体的法规项目及体系分类详见《汽车标准化》2009年第10期“国际汽车市场的通行证----ECE汽车技术法规”一文。
(二)、《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对ECE汽车技术法规的采用和实施
《1958年协定书》各缔约方在WP29组织中制修订ECE汽车技术法规,并通过采用和实施不同的ECE法规对不同的汽车部件或系统(如排放、制动等)进行汽车产品型式批准。
根据《1958年协定书》的规定,ECE汽车技术法规和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有两条最典型的特点:
1.ECE汽车技术法规和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只涉及汽车零部件和系统,而不涉及整车产品;
2.《1958年协定书》不要求各缔约方强制采用和实施ECE汽车技术法规,而是对各缔约方在ECE法规的采用和实施上留有较大的自由度,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a. 新加入《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在其签署协定书日以前已有的ECE法规,可以自由选择采用某些ECE法规,或者不采用任何ECE法规,如韩国在2004年12月31日加入《1958年协定书》时就宣布暂不采用实施任何ECE法规;
b. 已经加入《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如果对一项新的ECE法规或法规修正本在投票表决中投了反对票或弃权票,就可以不采用该法规或修正本;
c. 已采用某一项ECE法规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可以随时宣布停止采用该法规。
某缔约方如果宣布采用某一项ECE汽车技术法规,就意味着该缔约方的政府主管部门能按照此法规对汽车产品颁发ECE型式批准,同时这个缔约方也有义务承认其它缔约方按照此法规对汽车产品颁发的ECE型式批准。相反,某缔约方如果宣布不采用某一项ECE汽车技术法规,就意味着该缔约方的政府主管部门不能按照此法规对汽车产品颁发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同时也没有义务承认其它缔约方按照此法规对汽车产品颁发的ECE型式批准。
尽管ECE法规非强制实施,在各缔约方的采用上留有很大的自由度,但由于WP29对《1958年协定书》50多年的成功运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协调和统一了欧洲的汽车技术和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欧洲汽车工业和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使得ECE汽车技术法规和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力,满足ECE汽车技术法规的产品(即获得ECE型式批准的汽车产品)被公认为在品质上值得信赖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安全、环保和节能性能,不仅在《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之间被承认,也得到许多非《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单边承认。满足ECE汽车技术法规的产品在欧洲以外的世界上其它的几大块汽车市场,诸如:东南亚市场(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中东市场、拉美市场、非洲市场、南亚市场都能得到承认,ECE型式批准已成为汽车产品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基于ECE法规和ECE型式批准在国际上的巨大影响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开拓和争取国际汽车市场,《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只要条件许可,一般都尽可能多地采用ECE法规,尤其是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诸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瑞典等国家,除了极少数的ECE法规,如ECE R9、ECE R15等法规外,其余ECE法规全部采用。欧洲联盟作为国际上最大、最完善的一体化汽车市场,在其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7/46/EC(修订本:欧盟委员会法规EC 1060/2008,2008年10月7日发布。该修订本修改2007/46/EC的附件1,3,4,6,7,11,15)中,规定46项欧盟技术指令与ECE汽车技术法规相等同,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型式批准。2009年7月13日,欧盟政府发布的新法规:(EC) 661/2009又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撤消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其中只有92/23/EEC在滞后3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被撤销),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际化的进程。
日本作为一个非欧洲国家,自1998年11月24日加入《1958年协定书》后,即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采用ECE法规,到目前为止,日本一共采用38项ECE法规,其进度和具体项目如下:
1998年采用5项(ECE R3、R7、R13H、R19、R28);
2000年采用6项(ECE R6、R23、R27、R38、R62、R95);
2001年采用6项(ECE R26、R39、R45、R77、R81、R91);
2002年采用4项(ECE R11、R17、R25、R58);
2003年采用3项(ECE R30、R54、R75);
2004年采用3项(ECE R12、R48、R104);
2005年采用2项(ECE R116、R119);
2006年采用3项(ECE R14、R44、R80)。
2007年采用5项(ECE R70、R78、R93、R94、R123)
2008年采用1项(ECE R16)
不仅《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积极采用ECE技术法规,随着汽车工业、技术和市场全球化不断发展,许多非《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如中东、东南亚、拉丁美洲、南亚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建设自身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时,都尽可能地参照和采用ECE法规的技术内容。
(三)、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程序
根据《1958年协定书》的规定,某一汽车产品(部件或系统)的生产厂家可以向任何一个采用相应ECE法规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负责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就是负责向产品颁发ECE型式批准的部门,各国一般都为主管运输和工业的部门)提出型式批准的申请,并随同申请书提供该ECE法规中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和一定数量的样品,到该缔约方政府所指定的型式批准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试验,如果通过试验并经该缔约方的型式批准主管部门验证具有可靠的生产一致性控制,即可获得ECE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型式批准主管部门向生产厂家颁发批准标志(即E标志)和批准通知书。批准标志由生产厂家粘贴或刻印在同一型式的每一汽车产品上,批准通知书由批准该产品型式的缔约方负责送交其它所有采用该ECE法规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这些国家有义务承认该汽车产品已获得的ECE型式批准,在该产品进入其市场时无需重新进行型式批准或其它检验、认证。对某一汽车产品颁发型式批准的缔约方要始终负责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监督和审查工作(原则上对生产厂家每2年审查一次)。
对于已获得ECE型式批准的汽车产品,如果某一缔约方发现由另一缔约方按法规要求已授予型式批准的产品与批准型式不符时,应通知授予该批准的缔约方主管部门,由它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这些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式,并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其他缔约方。必要的话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撤销对这些产品的型式批准。当这些产品可能对道路安全和环境保护构成威胁时,任何缔约方可在其国内禁止使用和销售这些产品。
四、《1958年协定书》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出于保护国内汽车产业的考虑以及其它方面的原因,尚未签署《1958年协定书》。但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在技术上参照ECE汽车技术法规制定,我国近年来一直积极参加WP29的有关工作,于2000年签署了WP29的《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即《1998年协定书》),随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不间断地参加了WP29及其管理委员会会议。
根据《1958年协定书》内容、运作机制和它在国际社会已取得的实际效果,以及我国汽车产业和国际贸易目前和今后的发展趋势,《1958年协定书》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汽车行业关注的议题,对该协定书的签署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本报告初步分析《1958年协定书》对我国行业会产生如下影响:
1.我国签署《1958年协定书》将减低我国汽车产品出口环节的认证和管理成本,但这也同样会反映在车辆的进口上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1-2007年年均增长近50%,2008年汽车产品出口已达302亿美元。可以预计,随着汽车产业和贸易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汽车产品还将更大规模地推向国际市场,不仅是整车产品的出口,汽车零部件和系统也将进一步加大进入世界主要汽车集团的全球采购链中的力度。在这种情况下,《1958年协定书》对我国汽车行业就具有了非常实际而又积极的意义,如果我国成为《1958年协定书》的正式缔约方,按照该协定书规定的权利,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报WP29备案后,就可以指定我国自己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汽车产品的ECE型式检验工作(这样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样得到其它各缔约方的承认),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这些技术服务机构的检验结果对汽车产品颁发ECE型式批准,该批准同样必须得到其它各缔约方的承认(就某项ECE法规颁发的型式批准得到同样采用该法规的其它各缔约方的承认),产品在进入其市场时无需再进行检验或认证。这样一来,我国的汽车产品在本国国内就可以一次认证,并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将大大降低其出口环节的认证和管理成本。
但值得注意的是,《1958年协定书》是一把双刃剑,我国如果签署《1958年协定书》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按规定尽义务,即对从其它采用相同ECE法规的缔约方进口的已通过ECE型式批准的汽车产品不应再进行检验和认证,就应批准其进入我国市场,这也就等于降低了对方出口我国汽车产品的认证和管理成本。
2.我国签署《1958年协定书》,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汽车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
按照《1958年协定书》在国际社会多年运作的实际情况,各国往往由单独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该协定书的实施,这既包括按照协定书的有关要求对国内的汽车产品进行管理,又包括处理协定书框架下的所有双边和多边的事务,包括向联合国和其它国家的通告,以及各国之间的批准互认。我国目前汽车行业政府多头管理的现状与我国签署和运作《1958年协定书》的要求尚有差距。
五、相关决策建议
根据上述对《1958年协定书》的目的、主要内容、运作机制和它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以及我国汽车产业、贸易、标准法规工作的发展现状的研究分析,在考虑我国是否签署《1958年协定书》、何时签署《1958年协定书》是最佳时机、签署后是否立即采用ECE法规以及究竟采用哪些ECE法规等问题时,一定要分析和考虑如何扬长避短,让《1958年协定书》能最大限度地更有利于汽车产品的出口,而又能同时将进口汽车产品更便利地进入我国,把冲击我国汽车产业和市场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例如,在我国签署《1958年协定书》后,可以利用协定书规定的在ECE法规采用上留给缔约方的自由度,针对我国具有出口相对优势的产品,如摩托车产品、某些汽车零部件产品等,有计划、有时间性地选择采用某些ECE法规,以更加便利这些产品的出口,待其它产品成熟后再考虑采用其它的ECE法规。
此外在我国对《1958年协定书》的签署问题,还应着重考虑我国政府对汽车行业的管理体制,只有在理顺某些管理环节的条件下,才能确保我国对协定书的签署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