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29及其主要工作简介 2010.8

发布时间:2011-05-11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WP29的全称为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简称为UN/WP29),WP29的工作是目前我国汽车行业参加的主要国际汽车技术法规工作。
    WP29的前身为UN/ECE/WP29(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全称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内陆运输委员会/道路交通分委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OSO/ECE/TRANS/SC.1/WP29)。UN/ECE/WP29成立于1952年6月6日,最初成立该工作组的目的是针对车辆结构性能方面的技术要求为各国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公约》起草一些建议或推荐要求。后来随着欧洲汽车生产和贸易的迅速发展,欧洲各国原有的汽车技术法规和认证方式阻碍了贸易的自由化和技术交流,  为此在原西德、法国、意大利、荷兰四国的首倡下, 联合国ECE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为《1958年协定书》, 于1959年6月20日正式实施)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框架协定书, 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修订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按照ECE法规开展统一的型式批准(即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 以打破欧洲各国的疆界, 便利汽车贸易与技术交流。 WP29也就成了《1958年协定书》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1958年协定书》经过50多年的成功运作,已在国际上产生深远影响力,对促进汽车产品在国际范围内便利地流通能起到较为直接的作用。目前《1958年协定书》共有48个缔约方[1],其中除了包括绝大多数的欧洲国家,许多非欧洲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突尼斯也是该协定书的缔约方。《1958年协定书》框架下的ECE汽车技术法规,是世界上最具典型性的技术法规之一,不仅被欧洲,也被欧洲以外的其它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即主要参照采用ECE法规制定而成。通过ECE型式批准的汽车产品不仅在《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之间相互承认,也能得到许多非缔约方的单边承认。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国际上一些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牵头,开始进行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与统一的工作,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当时情况下,由于UN/ECE/WP29已有的成功经验、在国际上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以及作为联合国下属组织的地位,使它成了开展这种世界范围内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一工作的主要国际组织。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际汽车技术法规协调与统一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1998年6月25日,WP29在日内瓦制订《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2],(简称为《1998年协定书》),它规定了世界各国在此法律框架下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的程序和规则。UN/ECE/WP29的名称随之更改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orld Forum for Harmonization of Vehicle Regulations),仍简称为WP29,开始按照《1998年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和实施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简称为GTR法规),同时WP29继续运作《1958年协定书》,继续制修订和实施ECE法规。
    到目前,《1998年协定书》的正式缔约方共计31个[3]。《1998年协定书》与《1958年协定书》相比,《1998年协定书》只涉及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建立与各缔约方的采用,而《1958年协定书》同时涉及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汽车产品的型式批准以及批准的相互承认。
    WP29下设有6个工作组:一般安全性工作组(GRSG)、被动安全性工作组(GRSP)、污染与能源工作组(GRPE)、灯光及光信号工作组(GRE)、噪声工作组(GRB)、制动及底盘工作组(GRRF), 在《1958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分别负责有关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领域内的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和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各个专业工作组每年固定两次会议,同时在专业工作组内经常针对某一具体工作项目设立非正式工作小组,非正式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会议。WP29的工作实质上是国际汽车行业内的“技术外交”工作。
    WP29除运作《1958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外,还同时运作《1997年协定书》[4]。

[1] 德国 (E1)、法国 (E2)、意大利 (E3)、荷兰 (E4)、瑞典(E5)、比利时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塞尔维亚和黑山 (E10)、英国 (E11)、奥地利(E12)、卢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兰 (E17)、丹麦 (E18)、罗马尼亚 (E19)、波兰 (E20)、葡萄牙 (E21)、俄罗斯 (E22)、希腊 (E23)、爱尔兰 (E24)、克罗地亚 (E25)、斯洛文尼亚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罗斯 (E28)、爱沙尼亚 (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 (E31)、拉脱维亚 (E32)、保加利亚(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共和国 (E40)、欧洲联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马尔它(E50)、韩国(E51)、马来西亚(E52)、泰国(E53)、黑山(E56)、突尼斯(E58)。
    [2] 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
    [3] 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欧洲联盟、德国、俄罗斯、中国、韩国、意大利、南非、芬兰、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新西兰、荷兰、阿塞拜疆、西班牙、罗马尼亚、瑞典、挪威、塞浦路斯、卢森堡、马来西亚、印度、立陶宛、摩尔多瓦、突尼斯、澳大利亚。
    [4]  《1997年协定书》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采用统一条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并相互承认此检验的协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