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轻型汽车 7月起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1-03-30 来源:青岛日报

记者从日前发布的 《2010年青岛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获悉,受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影响,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仍呈增长趋势。从今年7月开始,我市将在轻型汽车中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了解,截至2010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为1608451辆(不含挂车等),比2009年增加了 9.59%。其中汽车985357辆,比2009年增加了22.4%。摩托车623094辆,比2009年减少了5.95%。
  根据我市机动车分类及保有量统计,2010年我市机动车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颗粒物等。其中,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与2009年相比增加1.48%;碳氢化合物年排放量与2009年相比减少3.31%;一氧化碳年排放量与2009年相比基本持平;颗粒物年排放量与2009年相比减少2.85%。
  为此,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三部门发布通告,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登记的轻型汽车(轻型柴油车除外),须执行第Ⅳ阶段排放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