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7月1日起对进口车辆实行欧3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1-03-28 来源:商务部网

哈通社阿斯塔纳3月16日讯,哈萨克斯坦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发布消息称,哈萨克斯坦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欧3排放标准,不符合欧3排放标准的汽车将被禁止进口和生产,在哈境内组装生产的汽车需根据哈政府颁发的技术规则确定其标准。
    同时,哈萨克斯坦交通与运输部制定了《符合欧3生态等级标准汽车(发动机)产地与出厂年份》对照表,进口车辆将根据其产地和出厂年份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该表中未列名产地的汽车将根据化验结果确认其是否符合欧3标准。
    新闻办发布的消息称,已在哈境内、正在使用中的车辆不受欧3标准的约束,可一直使用到完全报废为止。
    附:

《符合欧3生态等级标准汽车(发动机)产地与出厂年份》对照表
 

符合欧3标准的汽车和(或)发动机生产国 符合欧3标准的汽车生产年份 符合欧3标准的汽车和(或)发动机生产国 符合欧3标准的汽车生产年份
欧盟国家
——汽油发动机
2001年(含)后 欧盟国家
——柴油机
2002年(含)后
  2001年(含)后   2005年(含)后
加拿大 2004年(含)后   2010年(含)后
  2008年(含)后   2003年(含)后
俄罗斯 2008年(含)后 乌克兰 201071日(含)后
白俄罗斯 2008年(含)后 乌兹别克斯坦 2010年(含)后
注,欧盟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匈牙利、德国、希腊、丹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芬兰、法国、捷克、瑞典和爱沙尼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