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0-29 来源:商务部网
国际文传电讯阿斯塔纳2010年10月26日讯,哈交通运输部称,根据哈政府早前制定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欧3排放标准的汽车。此前进口的汽车不受此规定限制并可有效行驶至全车折旧完毕。
进口车辆排放标准将依照汽车生产厂所在国对排放技术规定和汽车生产年度进行认证。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进口车辆标准的汽车生产国和生产年度如下:
序号 | 生产国 | 生产年度 | 发动机 |
1 | 欧盟各国 | 2001年(含)以后 | 汽油 |
2 | 欧盟各国 | 2002年(含)以后 | 柴油机 |
3 | 美国 | 2001年(含)以后 | |
4 | 日本 | 2005年(含)以后 | |
5 | 加拿大 | 2004年(含)以后 | |
6 | 中国 | 2008年(含)以后 | |
7 | 韩国 | 2003年(含)以后 |
哈萨克斯坦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政府令,确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并于2008年7月9日出台机动车安全标准。据此,哈规定于2009年7月15日实施欧2排放标准,2014年7月15日实施欧4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