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今日起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

发布时间:2010-09-01 来源:南方日报

自今日起,广州将对 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 入本市的机动车执行 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不 符合国Ⅳ标准的机 动车,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 登记和转移登记。
    全市已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
    截至今年8月,环境 保护部共发布了30批次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新机 动车型公告,可以满足目前市场的需求。同 时,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广州市全 面供应与机动车国Ⅳ标准相配套的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对此,环保部门表示,广州市 执行国Ⅳ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
    9月前购买的国Ⅲ标准汽车可上牌
    据悉,2010年8月31日前已购买但机动车所有人 未办注册登记的 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汽车,可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凭2010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签订的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2010年8月31日前 已从外地转出拟转入广州市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汽车,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 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 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柴油车暂不执行国Ⅳ标准
    柴油发动 机汽车是否也执行国Ⅳ标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说,对柴油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须以城市全面 供应与国Ⅳ标准配套的车用柴油为 前提。目 前,由于有关石油炼化企业产能问题,广州市暂未实现粤Ⅳ柴油供应,省、市经贸部门正在协调相关企业,在解决产能问题后尽快向广州市 全面供应粤Ⅳ标准车用柴油。
    因此,广州市执行国Ⅳ标准暂不包括柴油发动机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