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5-25 来源:WTO/TBT通报中心
因为提案适用于原始设备制造商,机动车辆安全法附录IV第114条修订提案(以下称加拿大安全标准)将通过承认和包括新生产及新开发车辆和固定技术来更新固定系统要求。
现行加拿大固定系统安全标准可能对新生产及新开发车辆和固定系统技术的引进有阻碍作用。加拿大安全标准引用的固定系统标准提出了原始设备制造商系统及售后市场系统。因为售后市场系统不包括在本加拿大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对售后市场系统不必要的引用使要求的解释和适用性变得复杂。
加拿大安全标准管辖防盗防滑锁定和固定系统的设计和性能要求。已在G/TBT/N/CAN/198中通报的现行固定系统要求2007年9月1日生效,要求总重4536 kg以下的轿车、三轮车、卡车和多用途客车安装符合以下三个组合固定系统标准之一的固定系统:
- 加拿大国家标准CAN/ULC S338-98,汽车防盗设备和系统:电子固定(1998年5月),加拿大保险商实验室公布;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法规No.97第III部分,车辆报警系统( VAS )核准及涉及报警系统(AS)车辆的统一规定,2007年8月8日修订;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法规No.116第IV部分,关于机动车防盗保护的统一技术规定,2006年3月6日修订。
修订提出在加拿大安全标准中增加第4种合格固定系统选择。第4种选择拓宽了固定系统的基本概念,包括警戒、固定、解除警戒及零件更换和操作。由于其适用于原始设备制造商,修订还规定了涉及新生产及新开发车辆和固定系统技术的性能要求,同时维护现行要求的稳健性。
最后,提出更新两个欧洲法规的修订日期以包括最新变化。虽然这些变化是非实质性的,但与现行加拿大安全标准更一致。更新自本修订提案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