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4-2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机函[2009]33号
关于规范和清理舞台车、牵引车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对舞台车、牵引车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舞台车
在舞台车汽车行业标准制定颁布以前,中机中心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企业在舞台车申报时,佐证材料内应增加整车右45度舞台展开时照片;
2.对舞台车载质量不做限定;
3.检测机构在舞台车定型试验时增加专用功能的技术要求检验。专用功能的技术要求如下:
(1)舞台车应有整车支腿,数量不少于4只,并能实现调平功能;
(2)舞台台面,整个舞台台面均应为木制,厚度不小于30mm,四周硬木封边;
(3)舞台顶棚的结构应能悬挂灯具、幕布以及其它演出道具;
(4)所有举升、伸缩机构必须具备可靠的锁闭功能;
(5)电器系统采用专用的舞台配电箱和接头,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
(6)在规定区域内放置总容量不少于4kg的ABC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只。
二、牵引车
按照GB1589-2004和GB7258-2004国家标准的规定,汽车牵引车产品应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1. 汽车列车驱动轴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
2. 汽车列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kW/t;
3. 牵引车和汽车列车的总质量须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
4. 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须不大于40吨;
5. 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减去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应不大于并装三轴挂车最大允许轴荷的要求(24吨)。
三、实施和清理时间
1.舞台车
新申报公告的舞台车产品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
对已列入《公告》的舞台车产品,企业须在2009年7月1日前向中机中心递交整车45度舞台展开时照片,并按照舞台车技术要求递交书面自查说明。
对舞台车的清理工作将于2009年7月1日开始。主管部门将在2009年8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舞台车,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该撤销产品。
2.牵引车
新申报公告的牵引车产品必须符合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包括申请产品变更和产品扩展)。
对已列入《公告》的牵引车产品,仅由于准拖挂质量参数不符合要求的,考虑到车辆结构没有任何变化,企业可申请对准拖挂质量参数进行变更。其他情况不允许进行变更。
《公告》产品的清理工作将于2009年7月1日开始,主管部门将在2009年8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牵引车产品,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该撤销产品。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