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车辆产品公告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机函[2009]19号

关于在车辆产品公告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有关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低平板半挂车
    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 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仅可运输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3.车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
    二、粉粒物料自卸车
        粉粒物料自卸车货箱栏板高度、载质量利用系数等按照普通自卸车的要求进行核定。
    三、双层旅游客车
    1.应按照GB/T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要求进行客车结构的检验;
    2.在公告其他栏内应注明:仅限于在城市和高等级公路上使用;
    3.对于一层半结构的旅游客车应参照以上两条要求执行。
    四、有关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下表:

GB/T15089车辆类型 N1 N2 N3
总质量M(千克) M≤3500 3500<M≤12000 M﹥12000
整备质量m(千克) m≤1100 m﹥1100 m≤3500 m>3500
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 / ≥0.65 ≥0.75 ≥0.85 ≥1.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三轴及以上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同时≤1.1)
自卸汽车 ≥0.55 ≥0.65 ≥0.75  
仓栅式汽车  
篷式运输车  
畜禽运输车  
自卸三轮汽车  
自卸低速货车  
仓栅式低速货车  
厢式运输汽车 ≥0.50 ≥0.60 ≥0.70 ≥0.95
(含冷藏车、保温车,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五、关于申报国Ⅲ轻型柴油车产品技术要求:
    1. 对国Ⅲ轻型柴油车产品,不划分典型技术路线。对原来属于非典型技术路线的产品,企业在申报公告产品时不必递交规定以外的技术资料。
    2. 中机中心在审查产品时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同时中机中心将对此类产品予以关注,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日期
    申报公告的汽车新产品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
    对有关低平板半挂车、粉粒物料自卸车的公告内产品的清理工作将于2009年6月1日开始。主管部门将在 2009年7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低平板半挂车、粉粒物料自卸车产品,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撤销产品。
    对于已列入《公告》的双层旅游客车、一层半结构的旅游客车产品,企业应在2009年11月1日前完成检验项目的补项及参数调整工作。主管部门将在2009年12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撤销产品。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