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4-13 来源:国家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文的要求,规范车辆产品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备案表的填报,经请示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一、填报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及检验报告的有关要求
1.检验报告的编号必须符合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不含给定项目代号以外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的格式必须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
2.按照标准要求不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填“■”。
3.按照标准要求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按以下规定填写:实测填“△”、同一型式(或视同)填“○”、豁免填“★”、无影响填“●”。其中:
实测指对申请的产品进行实际的检验;
同一型式(或视同)指申请产品不进行实际的检验,其性能与某一已经进行实际检验的产品属于同一型式;
豁免指按照标准要求适用且应该进行实测,但因为产品的具体情况而无法进行实际的检验;
无影响指改装车在改装后对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较原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没有影响。
4.无影响项目的填写仅限于汽车改装车产品(采用第八~十五种申报方式申报的产品),不适用于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企业在申报改装车的新产品时,对改装后较原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不影响检验结果的项目,在“申请检验类别”栏填“●”。对应无影响的项目,可以不填“检验报告编号”栏和“产品型号”栏。
但对于采用进口三类底盘、进口二类底盘或进口整车改装的改装车产品,应在检验方案表和统计表中对全部适用的检验项目进行确认,不得在 “申请检验类别”填写无影响“●”。
5.在“申请检验类别”栏填写“○”的检验项目,必须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栏和“产品型号”栏。当对应某一检验项目的基础车型尚未完成检验时,可暂不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栏,但应在检验方案表中的“检验报告编号”栏填“同期申报”,检测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在统计表中将“检验报告编号”栏填写完整。
对于系统检验项目,“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整车产品型号;对于零部件检验项目,“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零部件产品型号。
6.检测机构在上传统计表和检验报告时,属“同期申报”的基础车型应不晚于申报车型进行填报。
7.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8.检测机构应在2007年3月底前,将用于《公告》技术审查的、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的目录上传到指定数据库中;在2007年6月底前,将目录中的检验报告(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具的)上传到指定数据库中。
逾期未上传目录和检验报告的,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不得作为同一型式(视同)的依据。
9.对于多种配置的组合情况,企业应在检验方案表的“配置说明”栏中注明,检测机构在统计表中的“配置说明”栏中注明;对于未注明的或注明不全的,按照存在最大组合配置情况处理。
对于系统检验项目,当按照《同一型式》判定的检验次数(或检验状态)大于产品实测、视同检验次数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能够说明影响检验次数(或检验状态)不一致的零部件特性相同或相近,系统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相同或更好,则可以视为符合《同一型式》的要求,不再要求追加实际的检验。
对于单独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零部件检验项目,不同生产企业的零部件不能按照同一型式处理;同一生产企业的零部件特性相同或相近产品按照《同一型式》中第4.6条处理。
以上关于零部件特性相同或相近的说明均需要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检验方案的合理性。
10.对于扩展、变更产品,可以按照扩展、变更影响项目填报方案表和统计表。扩展、变更不影响项目填报“■”。
11.在二类底盘和三类底盘产品的检验方案表和统计表中,应注明检验所用整车,检验项目按照其所用整车的车辆类型进行判定。
12.对于摩托车产品的车辆标志检验项目:当摩托车的型号、商标及生产企业相同,且发动机生产企业及型式相同时,车辆标志项目不需重复检验。
二、关于备案表的有关要求
企业应据实、规范地填报备案表。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若个别项目因产品结构特殊而无法填写,需在备注栏中说明理由。
2007年7月1日前,除M1类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外,其余产品的备案表可由企业先报检测机构,待检验试验完成之后再通过网络报送中机中心。
1、汽车产品
(1)同一产品只能选择1种申报方式填报备案表,不得选择2种或2种以上申报方式。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下十五种:
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
第二种:二类底盘产品;
第三种:半挂车产品;
第四种:承载式车身M1类产品;
第五种:承载式车身M2、M3类品;
第六种:承载式车身N1类产品;
第七种:承载式车身N2、N3类产品;
第八种:三类底盘改装M1类产品;
第九种:三类底盘改装M2、M3类产品;
第十种:三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
第十一种:三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
第十二种:二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
第十三种:二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
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
第十五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非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
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
(2)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3)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
(4)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
(5)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6)如果被作为同一型式的基础车型尚未完成检验,则基础车型应不晚于申请车型进行备案表的填报。
(7)如果改装车所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尚未登录《公告》,则其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应不晚于改装车进行备案表的填报。
(8)在已上《公告》车型补报备案表时,改装车所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应不晚于改装车进行备案表的填报。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
(1)关于产品的分类
R 表示多缸低速货车;
Q 表示单缸低速货车;
P 表示三轮汽车。
(2)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按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的要求,仅要求自卸车和栏板式低速货车填写,三轮汽车和其它车辆可不填报。
(3)产品名称和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分别选择“三轮汽车”、“自卸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或“自卸低速货车”。
产品类别分别选择“低速货车(单缸)”或“低速货车(多缸)”或“三轮汽车”。
(4)“R”点坐标
“R”点即乘坐基准点,此处“R”点是由车辆生产企业为驾驶员乘坐位置规定的设计点,用相对于三维坐标系来确定,要求填写坐标原点位置及“R”点的x、y、z坐标值。具体填写方法可参考GB/T19126-2003 《农用运输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及GB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5)主减速器速比(驱动桥速比)
对无驱动桥的车辆填写“不适用”。
(6)行车制动系型式
填写制动器型式,如前、后制动鼓或前盘后鼓。
(7)应急制动系型式
填写“双回路”或与行车制动系结合或独立等型式。
(8)驻车制动系型式
填写驻车制动器与行车制动系结合或独立。
(9)驾驶员座椅型式
填写“普通座椅”或“折叠式座椅”。
(10)驾驶员座椅固定方式
填写①座椅固定点位置,如在地板上或地板骨架上;
②座椅固定方式,如采用螺栓固定或焊接固定。
(11)驾驶员座椅调节行程
应按前后调节行程或上下调节行程分别填写。
(12)对照片和图纸的要求
a.照片和图纸均采用jpg格式上传。
b.照片应清晰并带拍摄时背景,且车辆所占面积应照片面积50%以上。
c.照明及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的布置图中,应包括正前部、正后部和正左侧面简图各一张,要求注明的参数包括:整车长、宽、高、轴距、轮距和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位置尺寸。安装尺寸可以在上述简图中标注,也可以用列表的方式在简图中给出(如果外部灯具的安装为左右对称布置,则可以仅标注一侧的安装位置尺寸)。
三、关于《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以下简称《同一型号》)
1.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其中对于采用第八~十五种申报方式申报的改装车新产品,在2007年7月1日前可采用暂不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底盘或整车进行改装,改装后商标、外廓尺寸参数、质量参数和专用装置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应采用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底盘或整车进行改装,且改装后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2.《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公告》中原参数不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不能申报扩展,可以申报变更(车辆状态减少按照变更处理);变更后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产品,可以申报扩展。
3.对于已上《公告》申请补报备案参数的产品,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四、关于技术审查要求
1.在进行检验方案和VIN审查时,允许企业在初次获得审查结果起30日内对备案参数进行补报或修改。逾期未进行补报或修改的按照无效申请处理,退还企业申请。
在进行《公告》技术审查时,备案表中属于《公告》技术参数的,不得漏报、错报或申报后企业再进行补报或修改;对于备案表中的其它参数,在2007年7月1日前,允许企业在获得审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将备案参数表按要求补充或修改。逾期未进行补报或修改的按照无效申请处理,不予公告,已公告的予以撤消。
2.企业备案内容应与检验报告内容一致。
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于检测机构在本要求发布之后出具的实测检验报告,如检验报告中填写的产品规格型号、参数与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内容不一致,则该报告视为无效报告。对于本要求发布之前的检验报告,由于报告的格式内容与备案参数表并不完全一致,在确认主要内容一致时即可认为符合要求。
3.对于以前出具的编号不符合要求的报告,检测机构可根据企业的要求,对检测结果与现行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判断,如检测结果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检测机构可直接将原报告转化为符合现行标准和编号规则的新报告,报告检验日期仍为原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为当前日期。
4.对于新产品、扩展及变更产品以及采用已公告二类、三类底盘或整车的改装车产品,对新标准、同一型号及规范性要求的应用说明见附表。
五、关于日常化受理和审查
即日起,企业可以随时申报备案表和检验方案,检测机构可以随时申报统计表和检验报告,中机中心按照要求进行日常化的VIN审查、检验方案审查和技术审查(法定节日、假日除外)。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审查结果中存在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告之申请企业。
中机中心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定期呈报《公告》审查结果。
2006年12月7日
审查要求 | 新产品 | 扩展 | 变更 | |||||||
产品类型 | 同一型号 | 新标准 | 规范 | 同一型号 | 新标准 | 规范 | 同一型号 | 新标准 | 规范 | |
整车、底盘 | 应符合 | ← | ← | 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 | 扩展直接对应的新标准应符合,其余可暂不符合 | 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 | 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 | 变更直接对应的新标准应符合,其余可暂不符合 | 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 | |
符合。 | ||||||||||
改 | 进口整车、底盘 | 应符合 | ← | ← | 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 | ← | 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 | 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 | ← | 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 |
装 | 国产整车改装 | 基础车型应符合,若不符合应通过选装使改装车符合。 | 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应符合。 | 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能通过选装符合的应选装使其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 | 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均应符合。 | ← | 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均应符合。 | 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变更后应符合要求。 | ← | 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变更后应符合要求。 |
车 | 国产 | 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应符合。 | ← | ← | 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均应符合。 | ← | 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均应符合。 | 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变更后应符合。 | ← | 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变更后应符合。 |
底盘 | ||||||||||
改装 | 底盘应符合,或通过选装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 | 底盘部分应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 | 底盘应符合,或通过选装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 | 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 | 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 | 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 | 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 | 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 | 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 | |
注:同一型号:指《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新标准:目前指灯具(型式试验要求)。内饰材料(2006版)、车门保持件(2006版)、后面碰撞(2006版)、侧面碰撞(2006版)、后视镜(2006版,2 007.1.1要求)。
规范:指原规范性要求、审查技术要求中与现要求不重复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