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产品备案表的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10-04-13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一、产品的分类:
  1.按照产品性质分为底盘、整车和半挂车三大类;
  2.整车按照车身承载方式分为承载式车身产品、非承载式车身产品二类。
  ·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车辆类型分为M1、M2和M3、N1、N2和N3、完整车辆产品改装共五类。
  ·非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选用底盘类型的不同,分为采用三类底盘改装、采用二类底盘改装和完整车辆产品改装三类。其中采用三类底盘改装的产品按照车辆类型分为M1、M2和M3、N1、N2和N3共四类;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产品按照车辆类型分为N1、N2和N3共二类。
  其中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承载式车身产品处理,牵引车产品按照N类承载式车身产品处理。
  二、关于分类的特殊说明:
  1.产品备案分类是按照产品自身属性进行,并非是按照企业性质进行备案车型的分类,跨产品分类生产产品的企业,应按照产品分类的要求进行备案。
  2.这里所说的完整车辆产品改装产品、采用三类底盘产品和采用二类底盘产品,既包括改装车企业产品,也包括整车类企业产品。
  3.采用二类底盘的M类产品暂未考虑,确有需要时,由企业提出申请。
  4.对于采用国产三类和二类底盘的产品,其底盘必须申报《公告》;否则,采用国产三类和二类底盘的产品应对照承载式车身产品中的M1、M2和M3、N1、N2和N3类产品的要求填报备案参数。
  三、填表说明:
  1.对于不适用项目填“不适用”或“NA”。
  2.每一个项目栏内可以填报多个确需备案内容,要求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相关栏目内容应一一对应。      
    3.对于某一强制性检验项目,如与这一强制性检验项目相关的备案参数项目中存在多个备案内容,企业应在备案表的“其他说明”栏中指明备案内容的对应关系。否则,认为这些相关的多个备案内容可以进行最大排列组合。
  4.对具体填写项目的说明:
  4.1 发动机点火方式:指点燃式或压燃式。
  4.2燃烧室结构: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4.3驱动型式:当车辆为全驱动车型时,应注明是否为全时驱动。
  4.4安全带下固定点L1和L2的位置:指在座椅上或车身上。
  4.5车身本体材料:指塑料或金属。
  4.6驾驶室型式:指载货类汽车的驾驶室型式,如单排、双排、排半、是否带卧铺、是否可翻转等。
  4.7座椅型式:指普通座椅、折叠式座椅、长条座椅、侧向座椅等。
  4.8座椅固定方式:填写座椅固定点在侧围骨架上、地板上或地板骨架上等,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等。座椅调节行程应按照前后调节行程和上下调节行程分别填写。
  4.9车辆用途(M2、M3):指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城市客车。
  4.10关于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按照GB/T XX-XXXX《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附录A和附录B。      
    4.11电动车辆类型:指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4.12对于选装手动档或自动档的同一车型,在填写油耗项目时,应分别填写手动档和自动档的油耗。
  4.13对于系统和零部件型号栏目,如要其不存在型号,可以填报零部件号。
  4.14对于系统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名称应填报单位全称,不能简化。如系统和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以用英文表示。
  5.对照片和图纸的要求如下:
  5.1照片和图纸均采用jpg格式,压缩后上传。
  5.2照片应清晰并带拍摄时背景,且车辆所占面积应照片面积50%以上。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辆应备案俯视照片,照片应能反映整车俯视情况。
  5.3在车辆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中,应包括正前部、正后部、正左侧面和正右侧面简图各一张,要求注明的参数包括:长、宽 、高、轴距、轮距、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货厢栏板内部尺寸、罐式车辆的罐体尺寸。
  对于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可以在上述简图中标注,也可以用列表的方式在简图中给出(如果外部灯具的安装为左右对称布置,则可以仅标注一侧的安装位置尺寸),内容包括离地高度H1值、离地高度H2值、横向距离E值、横向距离D值等。对于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的改装车,只须标注增加和改动的外部灯具情况。
  5.4在左、右侧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简图中,应注明装置的尺寸、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装置的材料和与车辆的连结方式。
  5.5对于M类车辆的座椅布置简图,应包括俯视简图和正左侧面简图各一张,要求能反映在最大允许载客状态下的座椅布置情况。其中M2和M3类车辆应注明在最大允许载客状态下的座椅纵向间距、座椅横向间距、坐垫宽度、通道宽度、座椅上方静高度、乘客门净高度、乘客门净宽度等。当车门有选装且影响到座椅布置时,应提供带选装车门时的座椅布置简图,要求同上。

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