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12 来源:国标委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8号令《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产品将于2006年2月1日施行该管理办法。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对汽车产品《公告》中汽车产品外部标识规定如下:
  1.《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将“企业简称”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检测机构
  自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新的汽车标记检验报告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2.汽车产品外部标识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汽车产品外部标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②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其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书面确认意见。
  ③《汽车产品外部标识备案申请表》的电子文件应保存在磁盘或刻录光盘随书面文件一起提交。
  3.企业提交备案申请的地址:北京市丰台去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501室。邮政编码:100070。联系电话:010-6370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