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3-24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一、新产品
1、长、宽、高:单位为mm,只填写数据部分,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三类底盘不填高;
2、燃料种类:填汽油、柴油、LPG、CNG、柴油和LPG两用燃料、柴油和LPG双燃料等;
3、排放依据标准:填写试验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如依据多个排放标准,应以半角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注明是第几阶段(如:GB17691-2001(第二阶段));
4、排量/功率:应与第25项“发动机型号及生产厂”对应。本项填的功率一般认为是额定功率,如企业填写的为净功率时,应在“其它”中说明。
5、转向型式:汽车产品填写“方向盘;
6、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宽、高):对厢式车应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仓栅车、棚式车应填写栏板高度,并在第27项‘其它’栏中填写车厢底板到仓栅顶部高度。
7、轴数: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填写,对于低平板半挂车可写一线两轴或二线四轴。
8、轴距:多桥的轴距应分别填写,之间用“+”隔开,数据内容为多值时,应半角“,”隔开。对于半挂车应为(牵引销至第一轴)距离+(1-2)轴距离+……。
9、钢板弹簧片数(前/后):填写单侧的钢板弹簧片数,单轴只填一个数字,多轴的以“/”隔开。非钢板弹簧的用半角下的“-”代替。有主副簧的,以“主簧片数+副簧片数”的型式表达,有多组钢板弹簧片数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如:“3/6,6/8”;
10、轮胎规格:前后一样只填写一个即可,前后不一样以“前轮轮胎型号/后轮轮胎型号”的型式表达。选装多种轮胎时不同规格之间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如:“8.50R16,9.00-20”;
11、轮胎数:填写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
12、轮距(前/后):一线两轴的布置情况应填写最外轮中心距。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13、总质量:载货汽车应为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之和。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
牵引车总质量为鞍座最大允许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作业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客车总质量应≥整备质量+乘员质量(按相应标准中规定计算);
14、额定载质量(kg):载货类汽车应填写“载货质量”(不含人);越野载货汽车填公路载货质量和越野载货质量,之间以“/”隔开,如没有规定公路载质量用“-”代替;
15、整备质量:多个数值是应以半角“,”隔开。
16、载质量利用系数:计算公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以国家标准规定的全数值方法修约。
17、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牵引车填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半挂车填满载时牵引销处质量;
18、准拖挂车总质量(kg):牵引车必须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具有拖挂功能的车辆也应填写准许拖挂车总质量。
19、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城市客车载客人数和座位数应分别填写,中间用“/”隔开。其他客车和客车改装的专用车辆只填写含驾驶员的座位数,如座位数为范围时应以“”表示。
20、驾驶室准乘人数:不含卧铺核定的人数,对于双排以上的驾驶室,应将第一排与后排载客人数分开填写,并以半角格式的“+”隔开,即第一排载客人数+其它排载客人数总和。三类底盘不填。
21、接近角/离去角:
22、前悬/后悬(mm):以车辆的固定部分计算,车辆上部安装有活动臂架的部分不计;对于客车,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三类底盘不填。
23、最高车速:只填写数值,多个数值以半角“,”隔开。
24、底盘型号类别及生产企业:底盘类别应填写整车、二类、三类,承载式车身。
25、发动机型号及生产企业:发动机型号应分别与排量、功率按顺序相对应。
26、车辆识别代号(VIN):应只填写前8位,其它位必须以数学符号中的“×”(乘号)表示;第三位为9时,除填写前8位外还应填写12-14位,其它位以数学符号中的“×”(乘号)表示。此栏不能填写文字说明;
27、其它:应包含以下内容:
罐式汽车填写罐体外形尺寸、罐体有效容积。容积单位应填“立方米”,不应填写“M3”或“m3”;在罐体车身两端明显处应注明运输介质(并须在45°照片中体现出来)。
仓栅车、棚式车的车厢底板到仓栅顶部高度;
随车起重运输车的吊机质量;
车长超过13米的车辆运输半挂车,应注明所配牵引车型号;车长超10米的二轴罐式半挂车,应注明牵引车为三轴。
厢式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带盖自卸车的顶盖质量;
此栏还可填选装部件名称及其它内容;
28、油耗:总质量3.5吨(含3.5吨)以下,实测15工况的轻型汽车填写。按市区,市郊,综合的顺序填写相应数值,并以半角“,”隔开。
29、轴荷:轴荷应填写满载时轴荷并应与轴数相对应,并以“/”隔开,当为并装轴时,并装的几个轴荷质量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注明并装双/三轴,如:17500并装双轴。对于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时相应轴荷。多组数据时,按每种总质量分别填写,中间以半角“,”隔开。
30、说明:此栏可以填写有关VIN说明以及需要向评审专家申明的内容,只做为专家审查时辅助说明,不做为公告数据;
二、改装车简化申报
利用二类、三类底盘改装的产品应采用改装车简化申报;
利用整车及进口底盘改装的产品应采用全项(整车)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半挂车产品应采用全项(整车)申报方式。
采用改装车简化申报时,如所选用的底盘尚未正式公布,可采用同期申报的方式,并在“说明”栏中注明该底盘所申报的时间(月份)。
如该底盘未能公告,则该改装车也不能公告。
三、更正扩展
更正扩展必须从网上申报,未正式公布的车型(包括项目)不能进行更正扩展。由于企业自己的原因更正必须有理由,并在产品公告三个月后才能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