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4 来源:国家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新产品审核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包括实施新标准的问题),汽车新产品鉴定检验技术工作组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原《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请有关单位规范实施。

附录1. 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

附录2. 对GB18655-2002"检验结果按实际测量结果给出"的解释

2003年11月5日

一、总则
  1.定型试验规程及补充规定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检验技术工组出具意见,检验机构规范执行。
  2.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资料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3.新强制性标准应按公布的实施日期执行。
  二、关于定型试验
  1.在定型报告中要反映新产品申报表中要求填写的27个参数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2.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寸、质量参数。罐式汽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罐体外形尺寸。
  3.若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性能试验按整车技术要求加载,可靠性试验按底盘最大总质量加载。定型试验报告中应有底盘照片及底盘参数。
  4.不同厂家同一系列发动机:指不同厂家同一品种的发动机。除此之外的发动机按照换发动机进行定型试验。
  5.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型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型的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述。
  6.前后悬:以车辆的固定部分计算;安装在车辆上的活动部分不计入前后悬,称为前伸、后伸。
  7.对于三段式的客车底盘,定型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其他产品的类似情况参照处理。
  8.客车车门型式变化(不包括尺寸变化),如折叠门改为外摆门等,或客车车门数量减少但位置不变的可不进行可靠性试验。
  9.客车的乘员质量依据GB12428-1990标准
  9.1 7m以下的客车按照63kg/人核算。
  9.2 7m以上的非城市客车按照73kg/人核算,城市客车按照63kg/人核算。
  10.客车的载质量允许大于乘员总质量。
  三、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
  1.集团内不同企业生产的同参数产品,除VIN、标记外其余强制性检验项目可以视同。
  2.对于所有跨类车型(M1、M2或M2、M3),应按不同类型所需执行的全部项目进行。
  3.半挂车总长度不能超过13m。当车辆运输半挂车长度超过13m时,与所配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不能超过16.5m,并在报告和申报表中注明牵引车产品的具体型号。
  4.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燃油系统和排气管位置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5.由于国内检验设备等原因尚不能对进口发动机进行排放试验的,原则上应到国外实验室完成目击检验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6.车速表检验:车速表示值的差值可以为20的倍数。
  7.制动:按照实际车速的结果及限值出具报告,每一项检验应进行3次,选取结果最差的一次写入报告。
  8.汽车及照明信号装置的检验包括依据GB4785-1998进行的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检验以及依据GB7258-1997进行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等项检验。
  9.平板式和骨架式半挂车可以不安装前示廓灯;自卸车、水泥搅拌车、起重机、罐式车的后示廓灯应安装在合理位置。
  10.对于国外进口底盘改装的车辆:底盘具有进口证明的仅检验与改装部分有关的项目,进口的二类底盘、车身(驾驶室)、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空调应在统计表中注明。
  11.对于安全带固定点,N1类车辆同一厂家、同一系列单排、一排半、双排的驾驶室可以视同。
  12.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2.1后下部防护装置如果同时满足12.1.1~12.1.6条件,则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视同。同时满足12.1.1、12.1.2、12.1.3的,则强度可以视同。
  12.1.1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的后下部防护装置。
  12.1.2被视同车型的总质量不超过视同车型的总质量。
  12.1.3被视同车型所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
  12.1.4被视同车型后轴车轮最外点间距与视同车型相同或经判定符合要求的。
  12.1.5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可折叠式不大于450mm。
  12.1.6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最后端与车辆最后端(只考虑1500mm以下部件)的距离不大于视同车型的该值。
  12.2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侧面防护装置可以视同。
  12.2.1被视同车型的车辆类型与视同车型类型相同,或N2类可以与N3类(基本车型)视同,O3类可以与O4类(基本车型)视同;
  12.2.2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总长除外)的侧面防护装置。
  12.2.3被视同车型上所装侧面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
  12.2.4被视同车型的轴距不大于视同车型;
  12.2.5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面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
  12.2.6对于N类车,被视同车型与视同车型具有相同的驾驶室型式;
  12.2.7对于O类车,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防装置的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中心最小距离不超过2.7m。
  12.3 M类车改装的N类车免做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试验。
  12.4 具有类似客车裙边结构的车型,只需检验裙边离地高度。
  12.5 改装车采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或整车且已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
  12.5.1当改装车辆的宽度发生变化时,应对与侧面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
  12.5.2当改装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距车后端距离发生变化时,应对与后下部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
  四、 关于公告审查的要求
  1. 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后成为如下要求。
  1.1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和栏板式农用运输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最大装载质量(含驾驶室准乘人员质量)/整备质量
  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在计算其载质量利用系数时,应将随车吊和自卸车顶盖质量视为货物。(并要求在定型报告中注明随车吊和自卸车顶盖质量)
  1.2 厢式运输车底盘和仓栅式汽车底盘产品不受理《公告》申报。利用《公告》底盘库或同期申报的底盘进行改装的厢式运输车、自卸汽车和仓栅式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底盘所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客车总质量不得大于底盘所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1.3 栏板式、平板式和骨架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最大装载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6420-1986《货运挂车系列型谱》的规定。用插入法计算时,整备质量可允许5%的误差。半挂车最大总质量≥16吨时可设计成两轴;最大总质量〉40吨时可设计成三轴;最大总质量≥53吨时可设计成四轴。
  1.4 罐式汽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总容量(m3)≤最大装载质量(kg,含驾驶室准乘人员质量)/介质密度(取700kg/ m3)×1.05
  对于运载介质密度小于700(kg/ m3)的罐式汽车,可按实际运载介质的密度计算总容量,并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的名称。
  对运送液体的罐式汽车:
  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
  对运送粉粒的罐式汽车:
  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
  罐体的外形尺寸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1.5货箱栏板高度
  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半挂车、自卸汽车、自卸半挂车、带可翻栏板的仓栅式汽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大于600mm时,货箱栏板高度必须符合下列限值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m)≤最大装载质量(含驾驶室准乘人员质量)kg /介质密度(取900kg/ m3)/货箱内部长度(m)/货箱内部宽度+0.1(m)
  1.6 软顶厢式车应具有整体式固定车厢,车厢两侧不得有沿垂直或水平轴线打开的结构。对于软顶厢式车要有显示左右两侧均无车门的照片及说明;当侧面有蓬布遮盖时,应有打开蓬布展示两侧无车门的照片及说明。
  1.7 对于侧面有车门的厢式车,顶部应为封闭结构。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封顶的照片及说明。
  1.8 对于客货两用车,人货应分区隔离。
  1.9 外廓尺寸超限的车辆只限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半挂车、不以运输为目的的特殊作业车、运输超大型集装箱的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2.有关轴荷的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尚未完成,轴荷限值仍按13吨要求,一线两轴时为26吨。
  3.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需要车辆产品型号的编制必须符合GB/T9417的要求。
  4. 厢式车的整车产品,必须提供采用载货汽车二类底盘的具体型号和参数。
  5. 当车辆产品具有拖挂功能时,列车的比功率应满足
  GB7258-1997中第3.6条的要求,并在检验报告中注名;若企业未填报准拖挂质量,则视为该车型不得拖挂任何型式的挂车。
  6.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要求提供数据的,要填写数据;无数据要求的项目尽量要用文字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可以用文字描述的内容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表述。
  五、关于已实施的新国家标准
  1.GB18986-2003、GB13057-2003、GB12676-1999中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七项、GB19151-2003、GB/T 19233-2003从2003年11月起在《公告》管理中对申报的新产品进行考核;GB17691-2001、GB14762-2002从2003年11月起按第2阶段进行考核。对于在上述考核期之前已列入公告的车型,生产企业在2004年11月1日前必须完成相关项目的补充检测。
  2.GB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所有车辆(无论车辆是否装用车载接收机)。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检测,其它类型车辆可选择整车或零部件进行检测。零部件的检测内容包括雨刮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
  实施测试的具体要求:对于要求进行零部件试验的企业,需提供与该零部件相配套的线束和负载等相关器件,零部件的说明书和其连接器的管脚图;收放机拆卸工具应随车携带,车载收放机天线安装到位。检验结果按实际测量结果给出。
  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依据GB18986-2003,适用于M2、M3(A、B级)类车型,乘员数不大于22座。除此以外的M2、M3按GB13094-1997执行。
  4.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依据GB13057-2003,适用于M2、M3类客车中,面向前方的座椅(除A级和I级外座椅),企业在进行客车座椅及其固定件试验时,应提供地板及地板总布置图、结构图。
  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依据GB17691-2001,对轻型柴油汽车(小于3.5t),不允许用GB17691-2001替代GB18352.1/2。
  6.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依据GB/T19233-2003,进行GB18352.1/2检测的车型应同时进行燃油消耗量检验,检验报告中结果为三项(市区、市郊、综合)同时给出。
  7.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依据GB12676-1999,适用于M类、N类、O类车型,2003年11月1日起在《公告》管理中进行考核。
  8.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依据GB/T13594-2003 自2003年11月1日起在《公告》管理中进行考核。企业在填写企业样品情况登记表时,应注明制动器磨擦片材料是否为非石棉衬片。
  9.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企业应依据GB14166-2003,提供检验或认证报告复印件。
  10.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对GB19151-2003中关于荧光材料的耐候性和抗风稳定性等内容在《公告》管理中暂不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