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0-27
各市(州)商务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系统录入报废汽车工作
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汽车数量,是反映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和拆解能力的基础数据,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能否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指标。但截止10月21日,全省10户企业仅录入598辆,个别企业录入数量很少。鉴于此,请各市(州)商务局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高度重视,尽快将2009年1月1日至今回收的报废汽车录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免影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对因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信息不完整而无法录入的车辆,请于10月31日前将所缺信息报省商务厅。商务厅将向商务部反映情况,适当调整信息管理系统。
二、关于申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工作
汽车以旧换新期间,国家按切块的原则已将汽车以旧换新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一并拨付下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也由各市(州)“联合服务窗口”直接受理,符合商务部、财政部20号公告明确的补贴条件应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提出申请的车主,不再按往年贯例申请发放。
三、关于“黄标车”确认工作
“黄标车”确认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通知》(环办〔2009〕1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即可确认为“黄标车”。
四、“联合服务窗口”启动工作
已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请切实按规定开展业务;尚未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请各市(州)商务局积极协调财政、环保部门尽速设立,10月31日前务必受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
五、关于加强信息报送和公布工作
请长春、吉林、白山、松原5市商务局务必于10月31日前按照省商务厅《关于上报和公布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的通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和公布。前期上报和公布的信息有变更的,请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和公布所变更的信息。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