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3

    

现将我市2003年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种与考核对象:报考社会化鉴定工种(见附件1)的考生,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报考企业特有鉴定工种(见附件2)的考生,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

  二、社会化鉴定和企业特有鉴定考期安排:

 批  

 报名时间

考核日期

考核层次

 第一批

1月5日止

1月18日—19日

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批

2月10日—2月28日

3月15日—16日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第三批

3月17日—4月30日

5月17日—18日

初级、中级、高级

 第四批

5月19日—6月20日

7月5日—6日

初级、中级、高级

第五批

7月7日—8月22日

9月6日—7日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第六批

9月8日—9月30日

10月18日—19日

初级、中级、高级

 第七批

10月20日—11月14日 11月29日—30日

初级、中级、高级

 注:节假日、休息日不接受报名

  三、各区组织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按上表日期安排。

  四、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软件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及软件应用、数据库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图形图象处理、Intel网应用、微软“双认证”等其它“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种每月10日、20日安排职业技能鉴定。

  五、秘书、推销员、公关员、物业管理员、保育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企业行政管理师、职业指导员、营销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等其它实行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考试时间及报考条件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社会化鉴定工种目录 

附件2:2003年企业特有鉴定工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