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出租车行业发展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的星级考核与评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星级的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星级标准》)。
驾驶员的星级考评应严格按照《星级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驾驶员的星级评定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驾驶员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30-50名委员组成,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出租车企业代表等人员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熟悉出租小汽车行业;
(二)关心、理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由市运政管理机关重新聘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适宜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时,可以自行向星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辞职或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批准星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三)负责评定驾驶员星级;
(四)审议与驾驶员星级评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
(三)执行评审委员会决议;
(四)制订、落实驾驶员星级评审方案、计划;
(五)指导各出租车经营企业进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
(六)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办理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星级评定理论考试小组、固定指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营运违章、服务投诉,下同)考核小组、英(粤)语考核小组、实操考核小组等机构,根据《星级标准》规定的内容对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驾驶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考核成员在评审驾驶员星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参加星级评审的驾驶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评审驾驶员所属企业代表;
(三)与被评审驾驶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有上列情形的委员、考核成员未进行回避的,任何人均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四章 星级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驾驶员星级划分为初、中、高级,其中一、二星级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星级标志为相应的五角星个数(一星级为一颗星,二星级为二颗星,以此类推)。
星级标志灯置于所驾出租车的顶灯之上。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申请参加星级评定前的培训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参加星级评定由所在企业推荐。
企业将驾驶员填报的《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依据《星级标准》审核、确认后报办公室。
《星级驾驶员申报表》由办公室统一制订。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行业工龄、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四员”达标情况、固定指标情况、原有星级、拟申报星级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认驾驶员符合拟申报的星级条件后,组织驾驶员进行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
理论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初、中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高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英(粤)语口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办公室报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四条 高星级驾驶员的评定应当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定结果以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通过为有效。
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获得星级的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星级证书及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星级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星级驾驶员星级证书、星级标志等证明驾驶员星级情况的标识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监制。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驾驶员所评定的星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属驾驶员整体达标率未达到80%的,取消该企业第2年申请评星资格。
第三十条 办公室每年对已评上相关星级的驾驶员按《星级标准》审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获得相关星级一年后,可以申请星级晋升。
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的,经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越级授予星级。
第三十二条 星级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星级标准行为的,降至相应的星级。
星级驾驶员未参加星级年度审核的,降低一个星级。
第三十三条 星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的星级:
(一)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的;
(二)有严重影响出租车行业声誉行为的;
(三)有造成出租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
(四)考核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营运违章行为的;
(五)连续待岗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被吊销驾驶准许证或驾驶证的;
(七)将星级标识或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八)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星级的降低与取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小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一、一星级驾驶员评定标准
(一)行业工龄
在我市连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满一年(中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下同)。
(二)安全行车与服务质量
一个考核年度内交通违章不超过2宗,营运违章不超过1宗,无有理投诉记录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期间未受过治安及刑事处分;
2.了解并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3.遵守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四)车容车况
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营运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旅游知识
1.了解深圳市党政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及主要职责;
2.了解深圳市主要产业结构、投资环境、社会综合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概况等情况;
3.熟悉深圳市各大宾馆及主要饮食、文化娱乐、购物场所和医院地址,以及代表性建筑物、主要名胜古迹、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情况。
(六)服务知识与技能
1.熟悉深圳市区城市道路、街道及通往市外公路线网状况;了解我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的基本状况;
2.严格执行规范服务流程,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仪表仪容整洁大方,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七)机务知识
了解车辆的基本结构、性能、车辆日常维护的基本知识及简单的故障排除技能。
(八)语言水平
能运用常用的30句服务英语和40句粤语。
二、二星级驾驶员评定标准
(一)行业工龄
在我市连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满2年。
(二)安全行车与服务质量
一个考核年度内交通违章不超过1宗,无营运违章,连续两个考核年度无有理投诉记录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期间未受过治安及刑事处分;
2.熟悉并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3.熟悉并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遵守《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四)车容车况
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营运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旅游知识
1.了解深圳市党政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及主要职责;
2.了解深圳市主要产业结构、投资环境、社会综合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概况等情况;
3.熟悉深圳市各大宾馆及主要饮食、文化娱乐、购物场所、医院地址,和代表性建筑物、主要名胜古迹、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情况。
(六)服务知识与技能
1.熟悉深圳市区城市道路、街道及通往市外公路线网状况;了解本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的基本状况;
2.严格执行规范服务流程,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仪表仪容整洁大方,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七)机务知识
了解车辆的基本结构、车辆日常维护的基本知识及简单的故障排除技能。
(八)语言水平
能运用常用的35句服务英语和50句以上粤语。
三、三星级驾驶员评定标准
(一)行业工龄
在我市连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满3年。
(二)安全行车与服务质量
一个考核年度内无交通违章,连续两个考核年度无营运违章,连续3个考核年度无有理投诉记录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期间未受过治安及刑事处分;
2.熟悉并模范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3.了解并遵守《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了解并遵守《道路运政处罚规定》;
5.遵守《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四)车容车况
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营运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旅游知识
在二星级驾驶员具备的条件基础上,了解深圳历史并熟悉深圳市和周边城市地理概况。
(六)服务水平与艺术
在二星级驾驶员具备的条件基础上,了解心理学的一些基本知识,了解乘客心理和驾驶心理。
(七)机务知识
在二星级驾驶员应具备的技能基础上,能及时发现、排除常见故障。
(八)语言水平
能运用常用的40句服务英语和60句粤语,并能进行简单的对话。
四、四星级驾驶员评定标准
(一)行业工龄
在我市连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满3年。
(二)安全行车与服务质量
连续两个考核年度无交通违章,连续3个考核年度无营运违章、有理投诉记录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期间未受过治安及刑事处分;
2.了解并模范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3.了解并模范遵守《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了解《道路运政处罚规定》;
5.了解并遵守《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四)车容车况
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营运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旅游知识
在三星级驾驶员应具备条件的基础上,掌握下列知识:
1.熟悉我市主要旅游景点的特点;
2.熟悉我市购物、饮食行业的特色;
3.熟悉我市历史人文地理情况。
(六)服务本领与艺术
在三星级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基础上,能对乘客提供“温馨服务”,懂得乘客心理并能适时满足乘客的合理需求。
(七)机务知识
在三星级驾驶员应具备的技能基础上,熟练掌握汽车构造原理等,熟知车辆大、中、小修项目和要求;能及时发现常见故障并熟练排除。
(八)语言水平
熟悉常用的50句服务英语和80句粤语,能较流利的进行简单的英语对话。
五、五星级驾驶员评定标准
(一)行业工龄
在我市连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满4年以上。
(二)安全行车与服务质量
连续两个考核年度无交通违章,连续3个考核年度无营运违章、有理投诉记录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期间未受过治安及刑事处分;
2.熟悉并模范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3.熟悉并模范遵守《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熟悉并模范遵守《道路运政处罚规定》;
5.熟悉并遵守《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四)车容车况
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营运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旅游知识
1.熟悉深圳市各主要旅游景点的特点;
2.熟悉深圳市各主要购物、饮食行业的特点;
3.熟悉深圳历史人文地理知识。
(六)服务本领与艺术
在具备四星级驾驶员条件的基础上,能够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不同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机务知识
在四星级驾驶员具备的技能基础上,熟练掌握汽车原理,熟知车辆大、中、小修项目和要求;能及时发现常见故障并熟练排除。
(八)语言水平
熟悉常用的60句服务英语和100句粤语,能流利地进行简单的英语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