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3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奥迪牌、宝来牌和捷达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序号

车辆型号

减税开始日期

备注

奥迪牌轿车 1 AUDI A6L2.4CVT 2001.11.08  
2 AUDI A6L2.4 2003.01.01
3 AUDI A4 1.8TCVT 2003.04.08
4 AUDI A4 3.0AT 2003.08.01
宝来牌轿车 5 BORA1.9TD1 2003.07.25
捷达牌轿车 6 FV7160CiX 2002.09.16
7 FV7160GiX
8 FV7160A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