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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信(发)委(局):
  现将《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附件:

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及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二、资金来源和安排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实行市(县)、区分担原则,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自行承担;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和滨湖区与市级按照5:5分担;梁溪区和市直部门由市财政承担。市级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列入市经信委部门预算,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并按季预拨,按年清算。各地区按照资金分担要求,落实相应补贴资金。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2016年我市补贴标准如下(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做相应调整):
  (一)车辆购置补贴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市级与各地区按照第二条予以分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
  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
  1、区属补贴对象向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申请补贴并报送申请资料;市直单位直接报送资料至市经信委;
  2、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季度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附件2);
  3、市经信委对各地区和市直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清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方案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各地区根据清算方案,及时进行补贴清算工作;
  (二)资金拨付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年初市经信委将我市推广任务分解下达各地区,并根据任务制定补贴资金预拨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方案,将预拨资金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按照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拨付给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五、部门职责和监管
  (一)部门职责。市经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度推广任务的分解与落实,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审核和申请工作,审核各区报送的补贴清算和资金申请,确定补贴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根据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级补贴资金补助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分解计划落实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完成推广任务,报送清算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拨付下达补贴资金至资金申请单位。
  (二)注册地要求。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除客运、物流等正当经营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外,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保障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2016年5月底前制定各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