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20-04-28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2020-04-28 | 文 号:发改产业〔2020〕684号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 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 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