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23-08-16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8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且覆盖全省的智能充电网络。其中,郑州、洛阳等重点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大幅提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其他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建成集中式公用充电站6000座以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枪)10万个左右,私人自用领域累计建成充电桩(枪)15万个以上。

  《方案》从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体系等方面提出了12条具体举措,其原文如下:

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充电基础设施作为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分领域、分行业精细化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建设,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和覆盖市、县、乡三级的公共充电网络,统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不断提高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地要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

  2.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全省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项目建设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智能互联、融合发展。以服务群众、便捷充电为导向,推动全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融合5G、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新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网、智慧能源网、智能车联网等多网融合发展。

  4.规范管理、安全高效。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构建完善的充电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强化责任落实,坚守安全保障底线。

  (三)发展目标。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且覆盖全省的智能充电网络。其中,郑州、洛阳等重点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大幅提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其他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建成集中式公用充电站6000座以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枪)10万个左右,私人自用领域累计建成充电桩(枪)15万个以上。

  二、加快构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一)开展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行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所有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2025年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辆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二)开展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郑州都市圈城市要重点加大郊区(县)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城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其他省辖市和航空港区要优先提高建成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加快办公区和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利用内部既有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加快推进既有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满足车辆充电需求;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既有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各级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消防救援机构、电力公司等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现有居住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评估工作,明确居住社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和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预留安装条件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并纳入整体验收范畴;到2025年所有居住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消防救援总队、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开展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结合省“十四五”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在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到2025年全省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五)开展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结合乡村振兴,将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全省充电网络建设的关键节点,支撑全省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布局。积极引导在县城客运站、乡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客运中心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实现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县域全覆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基本满足农村居家充电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六)开展电动汽车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行动。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集团式、规模化换电场站建设,实行“车电分离”销售方式,推动换电站标准化建设运营;支持各地在公交、矿山、渣土、环卫等领域探索开展省级换电示范应用城市建设,依托新能源汽车监测管理平台,加强换电模式车辆、动力电池等动态监测,提高安全运行水平。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换电站100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七)开展综合充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行动。探索建设集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支持郑州五里堡、焦作龙源湖等充电场站建设光储充检一体化新能源示范站,发挥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引领行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加快构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体系

  (一)完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全省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对外经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享受财政补贴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要全部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公共充电服务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依托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展数据监测分析,探索发布全省站桩投资热点、建设热点、充电热点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为各地制定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加快推进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省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联调联试,搭建车与桩互联互通桥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电网企业要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压减办电时间,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排查,加快改造升级不能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提升技防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电力公司)

  (三)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鼓励有资质的运营商对小区内部共享停车位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在周末、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区域依托原有移动储能设备、储能电源车等,探索移动充电和充电救援等服务模式;鼓励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比例;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推进充电标准化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充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关键技术标准,支持企业推进大功率充换电技术实用化研究及产品研制、高性能充电系统产业化应用等重点项目实施;支持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开展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五)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推动修订《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考评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水平。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以及充电桩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消防救援总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研究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依托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服务水平,强化跟踪问效。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联合推进工作机制,按照“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原则,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事管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二)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治理水平。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降低建设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除可按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奖补政策并逐步向运营管理和乡镇、村倾斜,确保“十四五”期间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不减。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