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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切分蛋糕?—解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利益实质

发布时间:2011-08-08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遇倾销及补贴调查,其原因何在?这暴露出我国的哪些问题?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忽视了什么?我国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伤害?

中国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额大幅急迅增长,引起其他国家的恐慌,中国威胁论响彻全球。以美国为首的包括欧盟等区域组织在内的国家和地区从维护其本地产业发展、相关企业和利益集团权益的立场,从在经济上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在法律上采取WTO议定的合规手段的角度,将中国企业在进口国的行为认定为倾销或存在补贴,进而对中国涉及化工、钢材、纺织、机电、农产品等诸多领域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更有甚者,以美国为例,将反倾销反补贴作为一种挟制手段,成为其用以要求中国对美提供金融贷款等经济援助的交换方式和筹码。因此,抢占市场以及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成为了比较公认的中国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原因。
    谋求经济利益为商道之正常取向,亦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实质之所在,是以,任一国以诸如倾销及存在补贴等行为侵犯他国自身利益分配权之时,皆有可能遭遇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美国与欧盟的空客补贴案即为例证。因此,上述主因并非我国所独有,而只是在我国的经济转型及高速运转期更为凸显。

以衡平为准则切分蛋糕
    从经济利益分配的角度审忖,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均系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产物。何谓公平?西方有这样一则故事:一对小兄妹为谁能吃到最后一块蛋糕争吵不休,父亲为他们做了裁判,由哥哥负切分蛋糕,再让妹妹从切成两半的蛋糕中先行挑选一块。最终,哥哥仔细地将蛋糕分成大小相同的两块,妹妹得以毫无困难地挑选任意一块,皆大欢喜。
    当出口国向进口国提供商品的时候,亦即意图先行切分进口国当地市场这块蛋糕,如果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倾销商品,即是企图分得大比例的份额。面对不等比例的切分,进口国当然不会被动地选择小块蛋糕。而补贴,正是出口国政府等公共机构对本国企业提供扶持使得本国企业得以降低产销成本从而在进口国有资本采用相对低价方式占领进口地市场的竞争方式之一。
    道理非常简单:本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一方选择先行切分权,势必要留给另一方先行选择权。根据西方的自由市场规则,任何国家、企业和个人都享有进入和占有市场的权利,因此,一方以低价倾销进行不合理切分蛋糕的行为,自然会导致另一方为保障自己份额而进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即,通过抵制行使保护选择大份额市场的权利。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该等举动若被视为一种贸易救济,则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诟病,而若被视为一种对自由市场秩序的正当合法维护,则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便无可厚非。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不会抵制正常合规的自由贸易,然其前提是要做到给他国同类企业预留生存空间,保证进口国本地企业以及进入该国的其他外国企业进行正常、合理、公平竞争的权利。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换位思考,当外国产品以种种我国认为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抢占中国市场的时候,中国政府同样会对市场被抢占而导致的国有品牌市场份额紧缩采取政策上的调控。
    赋予以中国方式切分蛋糕行为的合理性
    我国企业之所以存在低价销售的情形,劳动成本低、低端制造行业多等只是单一表象因素,究其实质,很多走出去的企业由于对自身产品的不自信而导致对通过与其他同类企业相同的价格占据进口国市场份额缺乏足够信心,往往将低价作为首选的竞争方式。殊不知,此举不仅易招致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大棒,更会造成同类商品整体市场价格的混乱和无序恶性竞争,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还会降低自身的盈利能力,最终导致对整体行业的伤害。
    纵观反倾销反补贴背景下我国存在的问题确系因我国经济发展大幅增长、举世瞩目,造成他国对中国强大的担忧,从而运用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等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而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经济均有大幅发展的背景下,中国频遇抵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的炫富所造成:当别国认为中国已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时,岂能再允许中国企业存在国际价值体系及标准之例外?也自然就不再接受中国制造的价格低位而视之为倾销和存在补贴。
    因此,我国企业就出口产品进行适度定价,做到即便低位定价亦不被认定为倾销或存在补贴便成为中国得以正常参与国际经济利益分配的直接手段,即,合理切分蛋糕,才能保证留给竞争各方合理的分享份额,保证彼此利益分配权的长期共存。而只有通过实现“双赢”,与进口国企业通过良性竞争共同、联合参与当地市场,方能实现行业整体的直稳运行,最终促进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
    积极自主维护切分蛋糕的权利
    根据西方的司法体系和市场透明度,都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当地企业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我国的某种产品进行倾销、补贴调查及采取反倾销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因此,立案审查,多数情况是一种正常的调查程序,常规的促进和保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然而,中国企业面对此等纠纷,无论是基于文化背景的差异、语言交流的障碍抑或对他国法律及贸易规则的不了解,往往对于申请方或起诉方心存敌意, 加之民族主义情结, 不惜花费重金将案件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实则, 英美法系无论诉讼还是仲裁纠纷,调解结案的比例均高达80 %以上,而调解的基础,则在于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对案情每个具体细节的深刻了解而直接沟通, 在这点上, 律师通常只能做到法律法规上的掌控,对于商务纠纷及其背景, 则缺乏深度探究和准确把握。
    诚然, 通过外交努力、政府出面提供支持始终不可或缺;运用WTO规则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法途径解决反倾销反补贴造成的贸易摩擦是常规的法律途径。此两者均有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和必要性,而作为纠主体的中国企业亲身参与到与对手的协商过程中来,同样起到不可小觑的、正面交锋所带来的直观、迅捷的作用。被诉企业为避免漫长诉讼的纠缠以及继发的有可能对市场推广及品牌价值引起的负面影响,应更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以对商道的敏锐眼光对不断出现的商务与法律之矛盾冲突做出准确判断。
    技巧地切分蛋糕
    协商是一件看似老生常谈,看似能言善辩的商界精英或谈判高手就能做到的工作,实则不然。最关键的一点,是中国企业如何打出“合理性”的牌,即何让对手明了并接受中国产品的定价及定价方式。

毋庸置疑,中国的整体经济水平与自身相较有了质的飞跃,但较之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均富裕程度,尚有不可忽视的距离,并未达到表象展现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份额度,中国企业首先应从客观性、合理性角度衡平自身产品价格。其次,从历史上看,我国国力水平起点低,从综合评价和衡量的角度看,基于经济发展水平与他国相异而产生的价格核定与计算基数上的差异是我国产品在定价过程中必须着重强调的。再次,劳动力成本低,并非西方社会认为的中国压榨劳动者或者劳动条件差所导致,而是根据中国的现实营销成本所确定。第四,明确补贴是中国政府社会主义特色国家对企业支持及维护中国企业对外参与国际竞争权益的表现方式,正如同西方社会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来维护公平贸易。最后,随着经济的大幅度发展,产销成本日益增加,看似低于市场实际价值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少,通过与他国申请倾销调查企业的正面直接接触,与相关领域构成竞争的进口国本国企业进行诚恳互信的沟通并取得谅解,使对手清楚中国产品价位的客观真实性和合理性,认识到价格差距会日益减小,令相对方充分明了我方作为仍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地位,不能完全比照国外某一国或者某几国的单一标准,更不能因为主流传媒对中国经济的解读而影响对某一中国单项产品的误认,最终使进口国企业知晓我国不存在倾销以及倾销的故意。
    此外,国人看到的经常是他国对我国企业产品低价格的恐惧,却忽视了其中更体现了进口国政府对中国产品安全性能以及使用该等产品是否会造成人身损害的担忧。与中国订立合同时常用的“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不同”,西方国家较多遵循“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原则:无论卖方的价格、服务质量如何,买方需自行对卖方的产品尽职调查,再自主、自愿选择与卖方签订合同,即便在外人看来卖方的产品价格畸高。而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西方则普遍极为突出的显现出秉承诚信原则的特点。从这点上可以看到欧美等国对产品进口的开端并不设置障碍,即,自由贸易基础上的自由买卖,只要中国产品在进口国有需求,质量性能满足基本的市场营销条件,即可准入进口国市场。从这个角度看,除非中国产品损害到进口国及其消费者的利益,进口国便缺少合法理由进行制裁。我国企业更要通过倾销调查立案所赋予的、合法合理地与对方开诚布公谈判的便利,获取相对方的信息,为充分了解对手及其关注点并深度沟通做好准备。
    中国企业,意欲在他国领地分得一杯羹,必然要遵循合理的游戏规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取边缘价值的可接受低值,在确需采取低价的时候,做好资信证据的准备,不遗余力、不避重就轻地正面对手挑战,充分阐明自己的合理性理由,避免被进口国认定为低价倾销,也唯有如此,才能长期持稳地参与到市场经济运作的国际大市场之中。

崔萌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工作1 0 年后前往加拿大汉堡学院商学院进修。现任: 加拿大上市公司Arius3DCorp.中国区顾问;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英语翻译、法律及商务英语口译;加拿大密西沙加市华人专商业协会理事等职。

冼喆
    长春理工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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