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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调查和防范(上)

发布时间:2011-08-08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汽车与交通专业法律委员会专家委员 杨娟

据媒体报导,2009年2月,济南的赵女士在4S店买到新车后,整整两年都未拿到合格证,至今无法上牌。全国有很多消费者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对此,有关媒体展开调查,并在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汽车4S店不提供车辆合格证的内幕。据一位4S店销售人员透露,4S店为获得更多贷款,先把新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再把车卖出,拿回钱再赎证给消费者。这一做法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
    汽车销售金融业务的出现在给汽车销售带来资金和经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风险。如何规范这一业务的运行,发挥它的本来优势,规避法律风险,这是汽车厂商、经销商和银行所共同关注的。

汽车市场竞争激烈,得渠道者得天下。汽车生产商希望通过建立高效的销售网络,加强对销售终端的控制。由于汽车经销商普遍资金实力有限,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库存,汽车经销商往往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但是,受国家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非常谨慎,汽车经销商凭借自身力量获得银行融资比较困难。如果长期依靠“赊账”方式进行销售,由于没有银行的参与而直接占用了大量的汽车生产商的生产资金,加重了汽车生产商的负担,影响了汽车生产商的良性发展。为了解决汽车经销商自有资金不足和库存偏低的问题,增强汽车经销商的盈利能力和整体运营能力,让汽车经销商把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终端的促销方面,从而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汽车生产商利用其知名度和企业实力,推动相关金融机构为汽车经销商提供经营资金支持。这也就是由“汽车生产商、合作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相互合作推出的为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的消费信贷模式。
    汽车生产厂商操作的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符合现代车辆销售模式的要求,增加了汽车生产厂商资金的流通速度,提高了经销商的经营实力。同时,比较严谨的业务模式较好的控制了金融风险。但是,在操作中汽车生产厂商也面临着大量的“买单”的法律风险,从而对该种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提出了挑战。如何深度挖掘操作模式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完善相应的操作流程,确保该种模式的健康发展是许多生产厂商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曾接受某汽车生产商委托,前往佳木斯、哈尔滨、长春、沈阳、锦州、成都、绵阳、重庆、广州、东莞、长沙、南昌、扬州、武汉等十多个个城市,共计数十家经销商开展金融业务法律调查。本次法律调查涉及的经销商中,多数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贷通业务,少数经销商开展分期付款业务和铺货销售业务。
    本次法律调查中,对开展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的经销商,笔者主要采用如下调查方式以确保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1、要求经销商按照汽车生产厂商下发的《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应文件之原件、复印件以及笔者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并以向经销商有关负责人进行询问的方式了解他们经营中存在的问题。2、前往经销商的合作银行了解协议执行情况、程序流程情况以及调取保证金帐户和质押合格证明细资料,用以核对汽车金融贷款项下的金融信息。3、在经销商销售地点对经销商库存车辆逐一核对,确认合格证质押真实有效。
    经过对20家汽车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的调查、汇总和分析,笔者发现,目前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和合作银行开展的此项业务存在一些共性或个性的问题。
    汽车生产厂商营销公司在执行汽车金融贷款业务中体现的问题
    汽车生产厂商作为终端销售的宏观控制者,在汽车金融贷款流程中起着周转作用,是实现汽车金融贷款促进销售这一根本目标的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点,有可能影响汽车金融贷款整体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风险。

1经销商普遍同时运行汽车金融贷款业务与铺货业务
    根据了解,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商对开展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是不给予铺货的。但实际中,存在经销商铺货车辆车款大部分以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向汽车生产厂商回款,即在财务方面仍然运行汽车金融贷款模式。此时铺货车辆合格证可能由营销公司各办事处掌握,该种情况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合格证质押不足,经销商以其他车辆合格证替换汽车金融贷款车辆合格证,使得银行质押合格证对应车辆价值减损等严重问题。
    2、合格证由经销商送达到协作银行
    据笔者调查,部分经销商存在合格证由其直接送达到合作银行的情况,该情况可能导致经销商随意更换合格证或提供假合格证。通常开展汽车生产厂商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的文件明确均规定,合格证由汽车生产厂商相关部门统一邮寄给协作银行,但现实中部分汽车生产厂商并未完全按照规定操作汽车金融贷款业务,从而使得经销商处持有用于质押的合格证。

3、合格证质押不足
    根据调查,某经销商的部分车辆合格证质押在银行,但是合格证对应的车辆已经售出, 车款未打入银行账户, 应属于无效质押。合格证质押不足,如发生承兑汇票到期后汽车生产厂商回购情况,汽车生产厂商将无法收回合格证对应车辆,导致汽车生产厂商损失。
    经销商自身资质问题
    作为合作协议中实现销售的重要一环,经销商自身资质决定了经销商承担汽车金融贷款项下商业风险的基本能力。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各经销商本身存在多种问题,均可能降低经销商自身资信能力,值得汽车生产厂商注意。
    1、经销商财务管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笔者的调查显示,某经销商存在划拨其他国有公司资产而未支付对价情况,或者存在股东挪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投资新公司情况,或者存在使用公司帐外核算的个人用户银行卡收取公司售车款情况等以及可能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情况, 上述情况说明个别经销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并可能导致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或作出相关处理。而一旦经销商受到处罚和制裁,将会影响经销商资信能力,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存续等经销商资质的根本问题。
    2、经销商合同管理普遍混乱,产生法律纠纷可能性很大
    笔者发现经销商中存在各类合同管理普遍混乱的现象。集中体现在不签订书面的经营合同、场地租赁合同;不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或签订的合同确立义务不明确,缺乏合同必备条款等。
    上述问题的风险点在于:不签订书面场地租赁合同导致不定期租赁关系,产权方得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可能影响经销商的正常经营销售。不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或约定不明可能导致经销商与代理销售公司权利义务不明确产生的纠纷。上述风险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显示存在。
    3、经销商固定资产普遍较少,没有可供抵押担保的财产,自身资信能力不高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除少数经销商外,大部分经销商经营用地、机器设备等大额固定资产很少,经营用地基本均为租赁,有些经销商主要经营场地属于临时用地,经销商自身资信能力过低必然导致其抵御商业风险能力不高,汽车生产厂商承担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的风险上升。
    4、经销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汽车金融贷款库存车辆购买保险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部分经销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汽车金融贷款库存车辆购买保险,该种情况应当视为对合作协议中义务性规定的违约行为。另外,经销商存在向各销售网点、代理销售公司发车销售的情况,车辆没有保险将导致汽车金融贷款库存车辆价值因事故或意外造成价值减损时无法有效受偿,经销商及汽车生产厂商汽车金融贷款项下风险增大。(未完待续)

杨娟,毕业于英国邓迪阿伯泰大学,并取得英国利物浦大学国际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目前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北京)执行合伙人,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汽车与交通专业法律委员会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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