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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10
12月18日,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其中,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要求纯电动乘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具体而言,此次发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
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
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纵横点评】
相比较2018年上半年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版的文件中对于“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定义维持不变,即将传统燃油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列为燃油汽车。而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纯电动汽车。最重要的是,《规定》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发改委对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所在省份的汽车产业环境进行了要求: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也就是说,新建项目的所在省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发布一张新资质,而不是同时发放好几张。
而在对新建纯电动汽车项目的企业法人方面,《规定》也对新建纯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企业法人、团队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严格了准入门槛。
首先,担任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股权占比要高于三分之一,且在项目建成且达产前不得撤出股本。同时,法人股东控股的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要全部达产,且不存在违规项目。此外,纯粹的财务投资人也被拦在门外,因为《规定》要求法人股东具备相应的产业背景,需要对三电等核心零部件拥有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另外,如果企业法人是车企的话,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则要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而如果股东法人是零部件企业,其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此外,《规定》还对新项目的产品售后服务能力提出了要求。企业法人需要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企业法人股东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相信接下来一段时间里,在造车这波浪潮中浑水摸鱼的玩家会随之退出,行业将迎来新一轮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