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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二)

发布时间:2012-03-06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师建华

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
    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很多案件都是由于各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引发的。
    贸易救济是指在对外贸易领域或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以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贸易救济中“贸易”实际上特指对外贸易,“救济”是指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不当行为或业已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行为。一般采取“贸易救济” 措施的表现为: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
    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两反一保制度)中。两反一保协定分别就关贸总协定中的贸易救济规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阐述,关贸总协定与这些协定共同构成了WTO的贸易救济规则,不可以脱离关贸总协定适用这些协定,反之亦然。
    两反一保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 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自1995年至2010年底,WTO成员发起并通报给WTO相关委员会的贸易救济案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共4323起,其中反倾销调查3853起,反补贴调查254起,保障措施调查216起。
    其中, 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案件为9 8 6 起(反倾销调查804起,反补贴调查43起,保障措施调查139起)。另外,共有10个国家对我国实施了33起特别保障措施。
    从各成员国对我发起的反倾销案数量(占世界反倾销案总量的20.87%)就可以看出我们的受害程度。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2009年出口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2010年经济总量又超过日本而成为世界第二。中国自然成为各WTO成员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首要对象。
    因此,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不仅来自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也来自于巴西、阿根廷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其中既有针对我国传统优势产业的,也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
    2010年以来,中国仍是各成员国贸易救济措施的重点目标。2010年至2011年5月,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94起,其中反倾销58起、反补贴8起、保障措施 27起、特保措施1起。欧盟、印度、美国排在前三。像印度、美国等个别国家对我国提起诉讼时并不告知有哪些企业,因此目前我国的企业提起反倾销的措施时立案很难。
    截止2011年5月,我国共发起贸易救济案件71起。其中,反倾销66起、反补贴4起、保障措施1起。按世贸组织标准(1个国家、1种产品对应1起案件)统计,分别为 194起贸易救济案件(其中反倾销189起,反补贴4起, 保障措施1起)。涉及26个国家或地区。
    发达国家对贸易救济措施的应用已经得心应手,发挥是保护国家贸易利益的最大作用,已成为一种战术手段。我们应该用平常心来看待,不畏惧打这种官司。
    入世十年我国应对贸易摩擦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起到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作用。我国当前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有以下特点:
    1、摩擦数量居高不下且呈增长之势,强度也在增大。根据WTO统计,1995年以来在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约每7起就有1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近期欧盟对我国鞋类发起的系列反倾销调查,仅仅广东一个省的涉案金额就达上亿美元。
    2、贸易摩擦逐渐从传统市场扩散到新兴市场。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加拿大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国, 这些出口市场仍是今后贸易摩擦的“主战场”,双方的贸易关系将会出现“发展中摩擦,摩擦中求发展”的局面。而我国对俄罗斯、印度、南非、墨西哥等新兴市场的出口,年递增在25%以上,与这些新兴市场的贸易关系将会呈现“大问题不多,小问题不断”的局面。如果我们经常浏览商务部网站,会注意到这种案件时有发生。
    3 、贸易摩擦将从单个产品逐渐扩散到产业,最后直抵政策和制度层面。随出口产品品种的增加、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将会转向针对某一类产品或产业。而且,今后的贸易摩擦考验的已不单纯是平息贸易争端的能力,更主要的将是考验制定政策和创建制度的水平。
    4、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因将呈现多形态性。贸易摩擦增长是必然的,并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我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出口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的一个副产品、一种负反应。
    对于一个贸易大国来说,贸易摩擦多是一个常态,关键是如何合理应对。


    贸易救济措施之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且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倾销需要专门的组织通过调查来认定。即各国的调查机关。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征收反倾销税。以消除或者减轻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损害威胁或者阻碍。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后确定的。通过调整贸易环节、交易水平、渠道和时间等影响因素,再利用加权平均方法使两个数据具有可比性来比较。
    关于实质阻碍。实质阻碍指倾销产品阻碍了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的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产业受阻的三个特征:尚未建立、正在建立中、实质性阻碍。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我们还要明确几个概念: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外。
    利害关系方是指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
    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临时反倾销措施只有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而且实施的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到6至9个月。
    另外,价格承诺也是一种方法。它是指出口商在初裁公告发布4 5天内向进口方主管机构自愿做出的,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主管机构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最终反倾销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进口方主管机构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则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期限不超过5年。
    1、除达成价格承诺的产品,主管机构应对所有造成损害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要根据不同情况征收不同税额。
    2、纳税人为倾销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代。
    3、初裁与终裁反倾销税率不同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4、终裁确定不征税,或者终裁未确定追溯征税,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解除保函。反倾销税对终裁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特殊情况下可以追溯征收。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
    1、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商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
    2、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
果。
    (本文根据师建华副秘书长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培训专题会上讲座录音整理而成,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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