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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05
针对两种个性特色做好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本土化转变
——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 杨 桦
过去,人们更多的从产业状态、技术发展水平等方面对汽车产业进行考察和探讨,而随着行业的壮大、汽车公司的发展,上市车企的增多,很多人特别是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也开始关注怎样利用先进、合理、适用的公司制度来管理公司。人们逐渐认识到这对汽车行业的发展同样重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桦,曾对我国17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过重点跟踪研究,发表各类学术文章百余篇,著有《公司再造: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新路径》等多部论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专著。本期“大家畅谈”,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杨桦主任,请他针对中国国内公司治理的个性特色,如何做好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本土化转变等问题谈谈看法。
《汽车纵横》:今年中国汽车行业增速放缓,从汽车企业发布的上半年年报来看,企业营收总额增幅也有同比下降的趋势,很多上市企业的净利润都出现大幅度下滑。对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究其原因,固然有自然灾害、宏观调控、政策退出等客观因素的作用,但从企业自身治理方面,您认为是否也存在应该注意的问题呢?
杨桦:是的,中国的公司在过去十多年中大多效仿美国模式进行治理改革,而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对危机暴露出的美国式公司治理出现的诸多问题,比如说政府监管缺位、董事会作用失灵、高管激励过度、治理规则执行不足等问题让我们必须进行反思。所以我认为在这个背景下,讨论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的本土化问题非常有意义。
《汽车纵横》:那么,对于中国汽车上市公司而言,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哪些特殊之处?或者说您认为存在着什么样的特性问题呢?
杨桦:我们观察到的国内公司治理的个性特色,主要有两点。这两点,在与汽车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身上体现的也非常明显。
第一个特色是国有股权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有独特地位,这个地位不仅规定了国有股权的表决权,而且规定了它以何种方式进入控制权市场,形成一系列富有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却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公司治理对大股东缺乏制约,大股东很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操纵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第二个特色则针对民营控股上市公司。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以及股票发行制度的逐步完善,民营企业呈现出较高的上市热情,特别是在汽车相关产业中,资金密集型企业较多,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所占比例相当大。其治理方面的“一股独大”、家族管理以及“一控多”、“一参多”等特点,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未来发展方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控多”的公司控制了大量经济生活中的资源,且其复杂的股权关系,容易引起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一旦股权链条中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他环节也会连带感染,对于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关系非常重大。
《汽车纵横》:既然您看到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这两大特点,那么您对具有上述特点的公司在治理方面有何建言呢?对于他们出现的问题,又应该采取何种对策呢?
杨桦:可以说,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特色与突出问题,充分印证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性。尽管我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移植西方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形式上架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治理结构,但原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这种体制惯性,我们不仅需要对体制本身进行改革,还应当积极运用创造性思维,坚持不懈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方式。我觉得应该从五个方面入手,寻找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
第一,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问题。部分因改制不彻底的上市公司所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是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性、制约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市场基础,就必须克难攻坚,集中力量对这类问题进行系统性清理。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还是不错的,我们认为推动部分改制不彻底的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股份分置改革、清欠大股东占用资金、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效工作方式,在摸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底数的基础上,逐家制定解决方案,鼓励、指导和监督这类公司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整合进入上市公司体系。
第二,要完善国有股份管理体制,规范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序,这一直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待解决的历史性难题。从立法上严格划分国资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与行政监管职能的界限,也可以将出资人职责与监管人职责进一步分开,可以请国资委与另一个政府部门分别承担出资人与监管人的职责,但一定要限定这种行政职能的范围,明确监管人干预上市公司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三,需要整合、创新内部结构,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效果。原属于国有企业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监事会等机构,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架构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交织,这些机构或者职能重合,导致公司内部一定程度的混乱与分歧,或者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为此,有必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结构进行整合、创新,精简机构、降低成本,增强其履行法定职能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一方面要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的融合,构建一个有效运作的董事会。另一方面还要促进排除监事与监事会的融合,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同时,也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保职工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
第四,要深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管,多方位探索规范内幕交易的有效途径。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仅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加监管压力,也可以为发现和查处内幕交易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起到预先警示、及时监控和固定证据的作用,有助于遏制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目前,市场各方其实已经基本认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这一项目制度的试点范围和登记范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作为上市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定义务。
第五,我们还要完善国有股权转让制度,构建成熟、高效的控制权市场。控制权市场是国家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惩戒和股东治理功能,是约束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行为的重要外部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转让法规体系,建立良好的法律和市场环境。要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固有股权转让的透明度。还有,要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要加强对二级市场交易的实时监控,强化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监督与打击力度。
《汽车纵横》:就如您刚才所说,汽车行业中也有不少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您对他们的治理对策和建议又是什么呢?
杨桦:包括汽车行业在内的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股独大”的问题依旧严重,实际控制人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约。而且监事会独立董事监督效果并不明显,对公司高管的激励作用也非常有限,同时面向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又比较困难。另外,从外部环境上说,我国与民营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监管机制也有待改进,公司治理利益导向机制也不是很健全,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多样性与公司治理准则的单一性还很不适应,存在民营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机制欠缺等很多问题。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 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一定会进一步分散,股权制衡度会逐步提高,公司治理的需求也会日益强烈。不过,这种变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当下需要做的是:使公司治理的制度供给与民营上市公司的内在需求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契合,在不损害民营上市公司决策效率等竞争优势的前提下,使其在规范的基础上高效、灵活的运转。从改善民营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两方面入手——内部治理机制上要强化实际控制人投资意识、淡化管控意识,加大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合理划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监事会的独立运行能力,规范与推动面向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相关主体的约束管理,细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外部治理环境方面要建立健全民营公
司监管相关立法,建立公司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将公司治理与民营上市公司利益密切结合,探索制定符合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实际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既要倡导多样化的公司治理模式,同时也要构建民营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治理本土化转变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生命力也非常旺盛的领域。我今天谈的只是其中非常小的一部分,目的是借《汽车纵横》这个刊物,引起读者们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和重视。今后,我希望你们可以邀请更多的关注公司治理的专家学者投身到这个问题的讨论之中,我愿意和大家共同探讨研究,使得我们能够尽早对国内上市公司,当然也包括汽车产业的上市公司的治理获得比较清晰和一致的看法,将来更好地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