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5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经大连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6日

  大连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系列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能源汽车技术变革趋势,立足于规模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理念,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重要机遇,着力创造新供给、激发新需求、培育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为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市基本形成与电动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充电设施体系。加快新老住宅停车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初步形成充电基础设施2公里覆盖圈。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和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和商业创新,拉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三)加强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大连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原则,修订和完善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在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路网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时,统筹考虑城市停车、电动汽车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严格落实配建比例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落实我市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推动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业主在自有或长期租用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在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其中,在长期租用停车位自建充电设施的应取得产权人同意。对于在房屋共用部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应该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同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授权,利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代行)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依法扣减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记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连供电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推进单位内部既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新基建要求,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充分挖潜内部停车场资源,自主投资或引入第三方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既有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要加大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大连供电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机场、港口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八)协调落实城际、区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配合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区际交通,在各重要交通节点、重要商圈、重点旅游景区、换乘停车场等地规划布局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大连供电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九)简化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区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区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服务中心、大连供电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电网企业要结合全市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要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大连供电公司)

  (十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重点加大对大容量、超快充、换电站等新型充电设施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市充电设施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大连供电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做好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建设和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设施用地、配建预留、工程验收、协调物业、消防安全、交通标志、燃油车占位、财政支持、供电监管、违建查处、促进互联互通等方面,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要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

  (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